財政部賦稅署今天指出,2016年初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免貨物稅優惠上路以來,至今年5月底止,累計核退金額近新台幣599億元;同時,提醒車主留意新車交車時程或「先換新、後汰舊」等4大適用優惠重點。
依據貨物稅條例規定,至2026年1月7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的汽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車應徵的貨物稅,最高減徵5萬元。
報廢或出口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在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機車應徵的貨物稅最高可減徵4千元。
財政部賦稅署今天舉辦例行記者會指出,截至今年5月31日止,約有100萬輛新汽車及254萬輛新機車,適用減徵退還貨物稅優惠,累計核退金額達598.9億元。
不過,仍有少數民眾因不熟悉相關規定,申請退稅時,經國稅局或海關審認不符規定而不准許退稅,因此,賦稅署提醒民眾注意4大事項,以確保自身權益。
賦稅署指出,首先,實務上曾發生車主「先報廢」舊車後「再購買」新車,但交車時程延宕,導致無法在報廢日後6個月內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案例。
舉例來說,張小姐在今年1月1日報廢舊車,3月1日訂購新車,遲至7月2日才交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最終會因已超過法定6個月汰換車輛期間,而不適用減徵退還貨物稅優惠。
賦稅署提醒車主,應先確認所購新車交車時程,或「先換新、後汰舊」,以免因新車延遲交車影響退稅權益。
第二,依規定,中古汽車須同一車主名下登記滿1年後再報廢及購車,才能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同時,民眾報廢或出口繼承登記取得的中古汽車,可將該中古汽車登記在繼承人及被繼承人名下的期間,合併計算。
另外,考量汽車多為家庭成員共同交通工具,配偶為家庭核心成員之一,因此,去年1月8日起,報廢或出口自配偶移轉取得的中古汽車,也可以將配偶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
賦稅署提醒,車主在報廢中古車前,應確認其名下登記期間是否符合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規定。
第三,新舊車主如非同一人,不論先購買新汽車、再報廢中古汽車,或先報廢中古汽車、再購買新汽車,於購買新車至汰換舊車期間,必須「持續」具備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才能適用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
舉例而言,甲、乙婚後,由甲報廢其名下中古汽車,在離婚後,乙購買新汽車,但購買新車時,甲、乙已不具備配偶關係,因此乙購買的新汽車,不適用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
第四,汰換機車部分,財政部考量機車屬一般民眾主要代步工具,舊車與新車車主不以同一人為限,也沒有舊機車登記期間須滿1年的限制,但是,報廢或出口舊機車,與購買新機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仍應在6個月之內,才可適用減徵貨物稅規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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