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產險因為防疫保單而引發續許多糾紛,原有大量去年投保的保戶無預警收到簡訊通知「不續保」,後來富邦產險才回應回歸部分保戶權益,然近期又有保險圈人士爆料,要求業務員幫保戶續保還要出示「切結書」,國內最大的保險經紀公司之一錠嵂保經更是發佈聲明痛批富邦產險違法。
錠嵂保經表示,富邦產險要求應配合簽回所謂之「切結書」後,富邦產險始予接受續保作業 ,聲明如以下四點:
第一、按保險法第九條明文規定,保險經紀人係代保戶洽訂保險契約,承保或續保與否之權限歸屬保險公司 ,並非保險契約當事人,竟要求由本公司之切結與否而定,保險經紀人若逾越此核保權限,不僅違反保險法規,亦違反保險經紀人合約書。
第二、承諾保戶續保者乃富邦產險並非業務員或通路: 1、富邦產險於111年04月寄送續期保費扣款通知書予同年05月保險到期之保戶,將按原承保條件續 保,並在契約到期前七日進行扣款。 2、復以111年04月18日(111)通展字第095號通知本公司協助公告防疫險保單進件作業規則(含新保與續保)。
第三、本切結書係逼迫業務員和通路造假的行為: 按富邦產險過往自動續保之保險契約(例如:傷害險),皆係富邦產險於契約到期一、二個月前即寄 發續期保費扣款通知書予保戶,並於契約到期前扣款,完成續保,並無再要求業務員或通路向保戶說 明丶甚至承諾續保(事實上依法也毋須此行為)。因此,富邦產險要求業務員或通路切結有向保戶承 諾續保方式、地點與時間等,完全係以進件與否逼迫業務員和通路造假。基於保險乃最大誠信契約原 則,本公司實無法違心配合辦理。
第四、明明是富邦產險承諾保戶續保,本切結書卻刻意混淆事實,欲將責任轉嫁給業務員和通路, 且存有諸多不合理之處: 1、按富邦產險既說係因為確認業務員承諾續保,為何本切結書連保戶是否投保同業也要切結? 2、保戶是否投保同業,業務員要如何確認?保戶可能未說出事實或自已投保多少保險也不清楚。 3、本切結書要求非保險契約當事人之業務員和通路需負額外的民丶刑事相關法律貴任,但富邦產險卻無任何責任。
業者指,為避免保戶誤解及富邦產險將無法續保的原因推究為公司和業務員未配合簽回切結書,也正式行文給富邦產險,嚴正駁斥其要求簽回切結書之續保作業,並要求該公司應從速依約續保。同時聲明別意圖以公司未簽回切結書為由,將不續保的責任轉嫁公司和業務員。也將建議保戶應以保險契約當事人身分,正式向富邦產險表示續保意思,促使其盡速製發續保保單。 錠嵂保經素來忠誠遵守法律規範,捍衛保戶權益凡三十七年。今一本初衷,懇請富邦產險,同業先進 ,專家學者及保險局長官,重視並協處上述扞格之處,共同維護廣大消費者(保戶)權益。
對此富邦產險回應,鑑於政府防疫政策由「清零」轉為「共存」,
及國際疫情仍舊未消減,曾於4月18日對外聲明,
因應防疫商品的危險發生率大幅增加,
以及國際再保市場承保條件緊縮,故對於111年5月到期之續保件
,將收件至111年4月20日 17:30止,目的是為了避免超過本公司承保風險胃納,
並維護廣大保戶權益。
富邦產險4月26日對外聲明,
富邦業務員向保戶招攬保單與履行責任的承諾,
也是富邦產險必須扛下的責任,故對於4月20日(含)前已交付要
保文件及信用卡刷卡單至本公司之5月續保案件,及收到5月續保通
知單且於4月20日(含)前確獲富邦業務員承諾續保之自動扣款件
客戶,本公司請富邦業務員備齊告知承諾客戶之切結佐證資料,
以協助客戶辦理續保相關事宜,履行其對於客戶之承諾。從而,
對於外部通路相同的訴求,富邦也基於最大誠意而參照對富邦業務員作法,
以求加快案件處理確保客戶續保權益。
誠如錠嵂保經的聲明中提及,
保險經紀人代保戶向本公司洽訂保險契約,
承保及續保與否之權利在保險公司。依照「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
本公司不得承作保證續保;又自動續約件按照「自動續約附加條款」
的約定,對於客戶自動繳交保費表示續約意思後,
基於不得保證續保的法規精神,本公司並不受續約意思的拘束,
仍可按契約條款進行核保,並得不依原承保條件續保。
但因顧及保經通路業務員也可能對於5月份陸續到期的續約件,
因本公司先前曾發函通知錠嵂保經有關核保受理規則,
導致其告知客戶續約不受影響,因此,
本公司為善意承擔保經業務員對客戶的告知承諾,
遂比照富邦業務員處理模式,
請保經公司基於管理所屬業務員的法律地位出具切結書,
目的在佐證所屬業務員確有告知承諾之事實,
以便本公司為客戶辦理續約承保,協助保經通路業務員履行承諾。
此純是協請保經公司為釐清特定事實之用,
並未有讓保險經紀人決定核保與否及違反保險法規的情事。
對於錠嵂保經諸多認知及指教,本公司將再竭盡溝通,
以期化解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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