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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停業遇例假、國定假日 勞部:雇主應給工資


發佈時間:2021/06/15 15:47
最後更新時間:2021/06/15 15:47
(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勞動部今天說,事業單位若屬政府宣布疫情期間停業者,雇主在停業期間仍應給付勞工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等天數的工資;若是自行停業的事業單位,停業期間仍應給付勞工工資。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防範社區傳播擴大,宣布特定場所關閉,並建議各企業落實「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降低疫情對企業衝擊。

 

有關期間勞工工資給付原則,勞動部表示,事業單位如因指揮中心或地方政府宣布特定場所關閉而停業,因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停業期間的工資可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雇主如果在停業期間請勞工協助消毒或內部整理工作,仍應照給工資。

然而,停業期間如遇原約定例假及休息日或休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告訴中央社記者,以6月為例,包含週休及端午節等共9天假期,就算事業單位整個6月停業,雇主仍應給勞工9天薪資。

另外,勞動部說,非屬指揮中心或經地方政府要求停業的特定場所,雇主若自主停業,停業期間仍要依照原約定的工資給付勞工。
 

勞動部建議,事業單位可採行彈性上下班、分流上班機制,或使勞工遠距工作,讓勞雇雙方受疫情影響的衝擊降至最低;部分事業單位如只需保留部分人力辦公,在兼顧內部管理的公平原則下,可採輪流出勤方式,進行內部人力調整。

勞動部強調,雇主採行各項措施,如有涉及勞動條件的變更或調整,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後才能實施。黃維琛說,雖然在3級警戒中要避免群聚,雇主仍可透過如視訊會議等方式取得工會、勞工同意,不得強迫勞工請(休)假、片面變更勞工工作時間或減少工資。(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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