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強化行人路權保障,包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罰鍰上限從新台幣3600元提高到6000元,導致行人受傷或死亡最高處6萬元罰鍰。
交通部長林佳龍推動以人為本的交通施政,林佳龍也在臉書上宣布,在部務會報中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林佳龍說,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明訂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擁有絕對通行權,但仍有改進空間。
交通部指出,修正方向包含擴大適用範圍,未設置行人穿越道等設施的交岔路口,只要未告示禁止行人穿越,汽機車亦須停讓行人。
提高罰鍰,參考美日法韓法規,未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罰鍰上限從3600元提高到6000元;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除民刑事責任外,行政罰鍰加倍,最高可罰處3萬6000元;提高記點點數,未停讓行人違規記點自1點提高為2點;6個月內記點達6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1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違反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行政罰增訂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機車行經路口不停讓行人者,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增訂吊扣銷駕照罰則,未停讓行人致人傷亡者,除民刑事責任外,行政罰則部分,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
交通部說,法案預告60天期滿,依序回覆各界意見後,由交通部法規委員會完成審查。(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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