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夜班保全突左手無力,經診斷為缺血性腦中風。士林地院認為,吳男發病前3個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與病狀有相當因果關係,屬於職業病,判保全公司賠償127萬餘元。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吳姓保全主張於民國106年10月起擔任夜班保全人員,工作時間為晚上6時至隔日清晨6時;107年1月,吳男突然左手無力,2月底經醫師確診為「缺血性腦中風,右中大腦動脈阻塞」。
吳男主張,確診後持續出勤,107年5月間因身體不適連2天請假,之後公司便不再排班,直接解僱,而他不僅左側肢癱瘓,還被鑑定出勞動能力減損,請求公司賠償職災補償、勞動力減損、慰撫金等費用。
保全公司則抗辯,吳男10多年前即患有糖尿病,中風極可能與糖尿病控制不良有關,並非職業病;且因吳男曠職已經由公司解僱,不應請求職災補償。
承審法官採信台大醫院北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職業病評估報告書,認為吳男發病日至發病前1個月的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且發病日至發病前2至3個月內,月平均也超過100小時的加班數,工作與發病間的關連性,符合「勞動部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屬於職業病。
法官認為,吳男罹患中風屬職業病,並認定保全公司解僱不合法,仍應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此部分應賠償吳男新台幣66萬餘元。
另方面,法官認為,保全公司未妥善安排吳男工時,也未採取健康檢查等預防措施,對於吳男中風有過失責任;但吳男確診後未回報,使公司無法安排適當工作時間,持續夜班導致病症惡化,自己也有過失,判公司應賠償吳男生活上必要支出增加、勞動能力等損害及慰撫金共61萬餘元。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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