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廠6/2前未登記特定工廠 廢止聘僱許可

  • 發佈時間:2020.05.27 17:38
  • 最後更新時間:2020.05.27 17:38
圖/中央社資料畫面

圖/中央社資料畫面

勞動部今天表示,持臨時工廠登記雇主應在6月2日前申請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才能聘僱移工,否則將廢止聘僱許可作業,同時不再受理移工申請。

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從3月20日起2年內原持臨時工廠登記者,應申請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而原本臨時工廠登記效期僅到6月2日止。

勞動部今天表示,原本持臨時工廠登記的製造業雇主需依規定在6月2日前向地方政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或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明者,才可以繼續聘僱移工。

根據勞動部統計,截至4月底為止,全台灣共有5274家工廠持有臨時工廠登記且有聘僱移工,但仍有2868家未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主任陳昌邦表示,若6月2日之後這些工廠仍未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將立即辦理廢止聘僱許可作業,同時不再受理申請。(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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