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規則是雇主依其事業性質所訂定的重要管理規定,但卻常有雇主將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訂在工作規則中,勞動部表示,工作規則是由雇主片面訂定,不可有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
依照勞基法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由於工作規則的訂定影響勞工權益甚鉅,因此勞動部也有提供符合勞動基準法最低標準規定的工作規則參考手冊範本,供事業單位參考,不過,由於有不少地方政府發現,仍有雇主會將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訂定在工作規則,因此勞動部日前已經修正範本,提醒雇主注意。
勞動部官員表示,工作規則是由雇主片面訂定,因此如果是員工違約要追償訂定罰款,應該用契約來規定、由雙方合意,不可用工作規則來訂定什麼情況要罰多少錢。
官員表示,由於過去僅寫在說明欄提醒雇主,但仍有不少地方政府反映,在審查工作規則時常有這類情況,因此日前已修正工作規則參考手冊範本,在審核注意事項中寫明「懲罰內容應不含解僱或扣薪處分,且不得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避免這類情況再發生。(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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