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樂團歌手考取台北市街頭藝人證照落榜,認為文化局限制人民選擇職業自由,提出行政訴訟要求平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出爐,認定人民言論自由應當受到保障,如果文化局要求事前審核,事後又沒有司法救濟,應屬違憲,樂手這回成功告贏文化局,本案還可上訴。
紅白亮眼服裝,帶有客家氣息,街頭藝人流浪浮雲樂團帶著keyboard,自彈自唱還有交錯和聲。
流浪浮雲樂團:「就說你感動到想。」
組團至今考取9個縣市街頭藝人證照,但2018年報考台北市街頭藝人卻落榜。
流浪浮雲樂團樂手:「說淘汰就淘汰,他高興讓你過就讓你過,不高興,淘汰就淘汰,然後再隨便找一些理由給你搪塞進去啊。」
想到還是很氣憤,指控樂團明明是自彈自唱,文化局提出的落榜理由卻是他們拿伴唱帶,不符合實際情況,決定告上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人民享有言論自由,包括商業性的藝術表演,如果台北市文化局要求事前審查,又沒有司法救濟,應屬違憲,加上市場本身就具淘汰機制,不必靠公權力過度篩選,否則不僅干預人民選擇職業自由,更可能扼殺藝術創作空間。
律師唐嘉瑜:「因為法官直接應用了這個憲法層次的概念,然後在判決當中然後去說明說,這個北市府的這個自治規則是違憲的,但我們也是要等到之後,文化局跟人民間的折衝,才能看得出來說後續的部分,我們該怎麼進行處理。」
想在街頭表演不被警察驅趕,街頭藝人的證照就很關鍵,表演區域除了藝文商業廣場外,也有指定車站與捷運站,這回有樂團考取證照落榜提出訴訟,甚至告贏台北市文化局,本案還可上訴,若最高行政法院日後維持判決定讞,勢必對街頭藝人考試產生影響,審查制度恐怕也將做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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