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雙12檔期,都有超商推出咖啡兌換券,咖啡一杯只要10幾塊錢,很划算,但有民眾在雙11檔期,購買某超商咖啡兌換券,過期未使用,卻無法像旅展餐券一樣,仍有等同現金的效力,直接被歸零,對此消保官表示,因為超商咖啡兌換券,沒有明確定型化契約規範,但如果業者事後也沒有退款,恐怕涉及不當得利。
民眾:「這什麼意思?為什麼會這樣?」
民眾到超商機台操作,已經沒有辦法兌換,仔細一看,原來使用期限只到11月30日,但同樣是券,卻沒有辦法像旅展餐券一樣,優惠過期,仍可以當等值的現金券使用。
民眾vs.超商店員:「就不能用?對它就會直接消掉,等值現金都沒有辦法,因為變成你沒有東西可以給我們看。」
消保官楊麗萍:「買一個序號,然後一個序號換一杯咖啡,所以有可能它就不會是,等值上被認為是禮券。」
消保官解釋,旅展所販售的餐券,有明確的定型化契約規範,即便優惠本身期限已經過了,但是仍可以當作等值現金券只用,不過超商咖啡兌換券,因為沒有明確定型化契約規範,等於在灰色地帶,才會出現過期歸零,無法使用的狀況。
消保官楊麗萍:「過了優惠的可以兌換期限,也不能退款,業者可能會有不當得利的問題。」
對此,消保官強調,事後民眾依舊可以主張民法權利義務,向業者要求退回購買兌換券的費用,保住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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