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徵才時若月薪不滿新台幣4萬元,不得只寫薪資面議。勞動部今天表示,雇主刊登職缺時,必須揭露薪資,且可採用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等3種方式。
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在招募或僱用員工時,職缺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者,應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新法上路後,仍有許多雇主不清楚相關法令規範,對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專委黃巧婷今天受訪表示,近期勞動部將發出解釋令,清楚載明薪資在4萬元以下的工作,雇主在刊登職缺時,必須揭露薪資。
黃巧婷說,除此之外,解釋令中也載明雇主揭露薪資的方式有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等3種方式。
黃巧婷表示,同時也將發出行政指導,建議用區間揭露薪資的雇主,其區間不能超過5000元,不過這部分並沒有強制力。(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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