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屋主控訴房仲,在沒有取得自己的同意下,私自收受斡旋金,還單方面與買家說成交,但屋主沒有在購買意願書上簽名,卻反而被買方認為是反悔不賣,提告背信,遭控訴的房仲則說是屋主坐地起價,案件正在訴訟中,交由總公司回應,但截稿前沒有收到回覆。
拿出不動產購買意願書,上頭只有買家與房仲簽名,獨漏賣方,楊先生說自己明明才是屋主,沒同意賣房,卻反被買家告背信,一審還敗訴。
投訴人楊先生:「買方最HOT話題在這!想跟上時事,快點我加入TVBS新聞LINE好友!身分來告我這件事,你仲介竟然一點事都沒有,這個買賣合約竟然還成立。」
時間回到去年6月30日,楊先生說透過朋友牽線與呂姓仲介簽一般契約,要賣桃園大溪這棟130坪透天厝,底價2600萬卻被壓到2300萬,楊先生堅持實拿2300萬,不含仲介費。
過了短短兩週,房仲就說已經找到買家,而且已經收斡旋還成交,要求100萬元的仲介費,但楊先生不同意私收斡旋,控房仲「擅自賣屋」,事後房仲卻疑似要求,買方提告屋主背信。
實際詢問遭到投訴的房仲業者,對方否認私收斡旋,反說是屋主坐地起價,更改價格,記者要求出示對話證明,但業者僅回應交由總公司回覆,截稿前沒有進一步回應。
其他業者則說,正常的房屋交易流程,是買家有意想購屋,便以支票現金10萬元,或者簽要約書當作斡旋,讓房仲與屋主洽談,屋主同意後斡旋金會成為訂金,房仲也能拿到成交價的4%,若屋主不同意就退回斡旋,過程應該清楚透明,若雙方沒有確認好彼此心意,就可能因為認知不同,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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