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週刊報導】 桃園一名潘姓婦人在某美語補習班擔任刊物設計達26年,期間公司曾數度改名,並更換負責人,她去年9月申請退休,但公司以「不算同公司」為由拒絕她「自請退休」,讓潘女一怒告上法院。
潘女自1990年起就在該美語補習班任職,一做就是26年,期間經歷公司數次改名,並更換負責人。公司以此主張,潘女並非「連續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因此只肯認定1999年11月至2017年9月的年資,共17年,整整少了9年,也使潘女未達「自請退休」的年限。
但依勞基法規定,受同一雇主調動及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留用勞工的年資都應繼續予以承認。法官認為,潘女年資應合併計算,符合勞基法申請退休之規定,判賠該補習班應給付潘婦129萬餘元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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