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玫瑰運動埋伏筆
「甲仙女童案」現行犯林義芳被認「未違反女童意願」遭輕判,點燃全台怒火,而爆發925白玫瑰社運,為推動人民參審埋伏筆。
司法改革重頭戲《國民法官法》上路兩年半,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真讓司法貼近民意嗎?從酒駕致死案量刑趨重,到季婦殺夫案、剴剴兒虐案、單親母殺子案等重大刑案判決出爐,國民法官制度在社會情感與法條之間,與公平正義還有多少距離?TVBS帶你體檢國民法官。
2010.09.25
「甲仙女童案」現行犯林義芳被認「未違反女童意願」遭輕判,點燃全台怒火,而爆發925白玫瑰社運,為推動人民參審埋伏筆。
2017.02~2017.08
由當時總統蔡英文主導司改國是會議,為重建人民信任司法,將「人民參與審判」列為重大決議,同年8月12日決議採參審制。
2019
司法院提出《國民法官法》草案,確立「6名國民法官和3名職業法官」的參審模式。
2020.07.22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國民法官制度首度入法,進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新時代。
2023.01.01
《國民法官法》正式上路,為台灣司法民主化的重大變革。國民法庭收案量2023年有108案、2024年有177案。
2023.01
新北單親母殺子案。重鬱媽為報復前夫殺子,遭判16年5月,國民法官追問幫兒子請假、前夫買紅龍等細節,與職業法官不同。
2023.07
新北季婦殺夫案。遭家暴30年未適用《刑法》「情堪憫恕」遭判7年2月,引發輿論質疑法官對受虐者有「更好的選擇」的偏誤。
2023.09
新北趙男酒駕致死逃逸案,趙男將700萬元房屋過戶給被害人家屬,以屋和解促成被害家屬求情,輕判4年5月,為《國民法官法》案件修復式司法首例。
2025.05
剴剴兒虐致死案,全國高度矚目,曾聲請不行國民參審遭拒的案例之一。惡保母劉彩萱遭判無期徒刑、劉若琳判處18年。
2026.01.01
《國民法官法》審理範圍將擴增最輕本刑10年以上之重罪,如貪污罪,但排除少年刑事案件及毒品案件。
1. 國民法官上路2年審哪些案?
◎ 撰文/潘千詩
◎ 圖片/TVBS
《國民法官法》2023年元旦開始實行,讓國民法官加入審判,會讓司法更貼近民意嗎?從數據可知,自2023年施行至2024年止,起訴案件前2名為殺人案共102件、公共危險致死案共93件,以常見的「酒駕撞死人」刑事案件來分析,法務部檢察司觀察,從第一年施行到最近的酒駕致死案,國民法官確實判得比職業法官重,因為在國民感情中,大家對於酒駕的行為是譴責的,認為被告明明可以控制,仍選擇酒駕上路。

▲ 國民法官法庭上路兩年多,為司法帶來哪些改變?全國都在關注。(圖/TVBS)
《國民法官法》2023年1月1日施行上路,全國一審法院收案量,根據司法院統計,第一年2023年總計108件,起訴罪名,以殺人罪占41%最多,其次為公共危險致死占30%,第三為傷害致死占16%。一審審結有16件。
第二年2024年收案量,總計177件,起訴罪名以公共危險致死最多,占34%,其次為殺人罪占33%,第三為傷害致死占21%。一審審結有65案。
◎ 資料來源/司法院
從統計數據可知,進入《國民法官法》的刑案,酒駕撞死人的車禍案例為大宗。觀察過去2年導入國民法官制度,酒駕致死案到底有沒有判得比以往職業法官來得重呢?答案是肯定的。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林俊宏表示,以律師角度都會建議被告「轉軌(轉為職業法官審理)」,因為酒駕判很重、殺人案多數也判得很重。
犯酒駕致死罪,《刑法》規定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界分析,職業法官的量刑,都是從最低的3年開始,往上加或往下調整,導致職業法官量刑幾乎落在3年至5年間,但國民法官大多判到6年至7年以上。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郭智安表示,國民法官法的議題團觀察到職業法官量刑的模式,其實不符合國民對法的期待,因此,檢察官有一個很重要的目標,就是去促進量刑合理化。就目前研究結果而言,對於檢方的求刑,國民法官法庭都會列入參考,所以檢方會直接從酒駕致死的法定中間刑,也就是6年6月開始求刑。
以新北市酒駕撞死晨運翁的洪伯軍案為例,因洪男結束前一晚在台北市林森北路的酒店行程後執意酒駕上路,於2023年8月24日凌晨4時27分,行經新北市五股區新城八路右轉芳洲八路時,未注意70歲王姓老翁正穿越人行道,直接大力撞飛王翁,洪男的車頭與擋風玻璃嚴重破裂。王翁的女兒無法接受噩耗,每天都在唸「爸爸回來了嗎?」
最後,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判處洪男有期徒刑6年3月,甚至還宣告沒收犯案用的BMW,台灣高等法院今年2月27日也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見解。
郭智安表示,國民法官宣告沒收車輛,這與過往實務見解明顯不同,主要是因為職業法官認為,車輛為「關聯客體」,不構成該沒收的對象,不過,檢察官成功說服國民法官法庭認定車輛也是犯罪工具,成功沒收車輛。
◎ 資料來源/警政署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王如玉表示,以往酒駕案件被告能拖就拖,一直三審定讞,很多被害人家屬得等很久才拿到賠償,而「遲來的正義」對他們而言已經「不是正義」。
不過在《國民法官法》上路後,酒駕致死案的被告與被害人的和解速度變得很快,因為酒駕案被告已經意識到,國民法官對酒駕案都判很重,所以偵查中就趕快與被害人或家屬和解,不然就是在二審判決前盡量能和解就直接和解,因為這是被告唯一改判的機會。從警政署統計來看,2022年至2024年取締酒駕件數、移送法辦件數及死傷人數均呈下降情趨勢。
根據《TVBS》民調中心6月針對全台1,115位20歲以上台灣民眾調查「民眾對國民法官制度」看法,數據顯示,58%民眾知道國民法官。其中,有49%認為國民法官制度對司法改革有幫助,28%認為沒幫助,24%無意見。另外,有42%民眾不知道什麼是國民法官,其中,60歲以上民眾51%不知道國民法官,20~39歲青年也有四成以上不知道。
另外71%民眾認為,國民法官參與判決會使刑罰較接近民意;58%民眾擔心社會輿論影響國民法官判決的公正性。68%民眾支持擴大國民法官參與的案件種類⋯⋯
2. 素人法官判殺人案,為何無期最多?
◎ 撰文/潘千詩
◎ 攝影/胡瑞麒

▲ 全台關注的剴剴案就在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圖/胡瑞麒攝)
根據統計數據,《國民法官法》占比最重的就是殺人案,但殺人被告有沒有判得比較重?法務部檢察司分析,國民法官更在乎被告與被害人間的愛恨情仇,可能用量刑「多元化」來形容更為恰當。一名不具名法官認為,初步觀察殺人案量刑確實比以往重,研判可能與法定刑有關,因殺人罪有期徒刑最高是15年,之後直接跳無期徒刑、死刑,中間沒有刑度可量,近期多數殺人案,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判處無期徒刑居多。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王如玉以「家暴殺人」為例,家人殺人有很多原因,例如:長期欺負人進而殺人者,或長期處於被欺負的一方,有一天反擊殺人。另外,隨機殺人也是殺人案的類型之一。她直指,目前因欠缺客觀標準以及統計數據,殺人案的個案差異大、類型又多,很難在短時間內定調導入《國民法官法》是不是有往量刑重刑化的趨勢。
王如玉進一步剖析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的不同。她分析,職業法官關心的是構成要件,如:被告怎麼殺、用什麼方法殺、時間地點、多凶殘,產生固有的思維模式,甚至職業法官內心有量刑的行情價,殺一個人幾年、殺兩個人幾年等。
然而,王如玉也在很多個案中觀察到,國民法官更在乎被告與被害人間的愛恨情仇,為什麼要殺?為什麼要動手?被告的犯案動機是什麼?被告與被害人分別是什麼樣的人格特質,還會設身處地思考如果自己是被告,會不會也抓狂殺人?綜合考量後再量刑,加上國民法官一生只有一次審判經驗,所以沒有所謂的行情價問題,她認為,與其說量刑偏向重刑化,倒不如用偏向「多元化」更為恰當。
全國第一件由國民法官宣判的季婦殺夫案,新北國民法官問很細,包含:夫妻過往爭吵情形、雙方用錢觀念、家庭開銷誰支出等。其中一名國民法官似乎有醫藥背景,他在資料中發現,被告季姓婦人過往曾對丈夫下安眠藥,所以在提問的過程中相當專注在季婦的藥物如何取得?藥物成分是什麼?
全國第一件由國民法官參審的單親媽殺子案,新北國民法官非常關切該名單親媽媽在殺子前曾幫小孩請三天假,請假期間,他們都吃什麼?有沒有叫外送?叫什麼吃?以及媽媽跟前夫的相處狀況,用錢習慣、有沒有買奢侈品的問題等。
在酒駕致死案例中,也有國民法官非常關心被告過往前科,家人的反應如何?如果家人很擔心被告,為什麼被告還會持續犯案?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郭智安表示,國民法官會將日常生活的經驗帶入案件中,幫助司法釐清案情輪廓,而司法機關起先不認為是重點的地方被國民法官突破盲點,檢察官偵查期間即開始全方面蒐證,待國民法官提問時,會在法庭上協助國民法官釐清。
不具名法官分析,國民法官對案件的犯罪背景及緣由十分關注。以殺人罪為例,國民法官對被告犯罪動機及事發經過等細節相當關心,像是橋頭地院5月8日宣判的台鐵同事間的殺人案,被告與被害人都是認識的人,究竟是基於何種深仇大恨埋下殺人動機?何以除殺害對方之外,別無和平之解決手段?國民法官都會想利用訊問被告或鑑定人的機會弄清楚,否則會很難量刑。
該名法官進一步分析,國民法官也很在乎和解的款項是不是被告自己努力賺來的,還是由長輩幫忙出錢,或是保險金理賠;同時也非常重視被告是否徹底自白,是審理中翻供自白,還是自警詢、偵訊時即自始自白;又自首減刑是罪無可逃才自首,還是在警方尚未發現時就投案,國民法官非常重視這些細節,此等細節最終都會影響量刑結果。
◎ 撰文/潘千詩
◎ 攝影/華子琛
國內社會氛圍總是抗議法官判太輕,司法改革的聲浪其實很早以前就存在,只是2010年興起的白玫瑰運動,讓這波司法改革的聲勢達到最高點,最終延伸出《國民法官法》制度。而司法院指出,從2023年1月1日起,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類型為「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例如酒醉駕車致死等;而從明(2026)年1月1日起,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如貪污罪等也納入範疇。
「白玫瑰運動」是2010年間,高雄男子林義芳在圖書館旁性侵6歲女童,結果一審法官認為,林男沒使用暴力,加上證人沒見女童抵抗呼叫,認定林男未違反女童意願,判處3年2月,引發社會譁然,當年925白玫瑰運動遊行連署抗議,要求汰換不適任法官。
因白玫瑰運動抗議太劇烈,最高法院決議,未來對未滿7歲的幼童性交,一律視為違反被害人意願,適用加重強制性交規定。2011年8月,高雄高分院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林義芳有期徒刑7年6月。
直到2016年政黨輪替,蔡英文執政時喊出「司法改革」口號,並親自主持司改國是會議,司法院催生出《國民法官法》制度。那成效呢?2023年、2024年分別起訴了108件以及177件刑案,2023年、2024年全國一審法院一共審結16件以及65件刑案。
儘管高雄男子林義芳在圖書館性侵6歲女童的案件發生在現今,仍非國民法官參審範疇,但《國民法官法》仍可運用在兒少議題上。
兒虐致死矚目事件「剴剴案」,年僅一歲半的男童「剴剴」因遭受寄養保母長期虐待,於2023年12月24日因呼吸困難被送醫,最終急救無效死亡。經檢方解剖發現,剴剴身上有多處瘀傷和骨折,就連牙齒和指甲都斷裂、拔光。
檢方還原保母劉彩萱以及胞妹劉若琳的手機,查出她們施虐對話紀錄與照片,再比對看護等相關證人的證詞,揭發劉姓保母惡行。2024年4月,台北地檢署以「成年人對兒童故意犯妨害自由而凌虐致人於死罪」等罪起訴劉姓保母,由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今(2025)年5月13日,經合議庭密集審理後,剴剴保母劉彩萱以及胞妹劉若琳,被國民法官法庭視為「成年人對兒童故意犯妨害自由而凌虐致人於死罪」的共同正犯,依據2023年新修正的法條,法定刑為無期徒刑、10年1月以上至20年徒刑,重判劉彩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判處劉若琳18年徒刑。
《國民法官法》自2023年1月1日施行上路,只要是社會矚目命案,也就是因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如:酒駕致死、傷害致死、凌虐致死等,都會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審理。法務部長鄭銘謙指出,接下來要因應2026年1月1日起,最輕本刑10年以上之重罪,如:貪污罪,但排除少年刑事案件及毒品案件外,將擴大適用範圍。
法務部接下來的教育訓練重點,將放在重罪案件的公訴訓練之中,也滾動式檢討卷證管理系統,同時加入檢察官助理以及檢察事務官,彈性運用相關輔助人力。
除了目前已經跟警察機關以及法醫所達成了溝通協調模式以外,接下來也會對調查局、廉政署等單位、辦理重大刑事案件的司法警察機關來做國民法官法新制的宣導,讓各機關更加了解《國民法官法》新制,並團結一致來迎向新一波的挑戰。
◎ 撰文/潘千詩
◎ 圖片/胡瑞麒
傳統媒體報導社會事件,標題慣用「蛇蠍女、驚世媳婦、縱火逆子、淫魔富少」等形容詞吸睛,隨著網路普及化,現在連社群媒體、自媒體都有「標題殺人」、「未審先判」的問題浮現。在《國民法官法》制度上路後,法院宣判前,國民法官能否確實做到「無罪推定原則」也留下大問號?
以近期社會矚目案件「剴剴案」為例,自偵查階段起,媒體揭露一歲半男童剴剴遭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姊妹檔涉嫌凌虐致死後,媒體報導後續新聞時,或是網路社群、網紅律師、法學KOL等在評論剴剴案時,也會使用「惡保母」等形容詞,冠在當時尚未遭判有罪的被告劉彩萱、劉若琳姊妹檔身上。尤其輿論發酵,引來群眾聚集抗議,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是否能保持公平公正,也值得關注。
剴剴案在準備程序階段,保母的辯護律師團就曾經稱「感謝台北地檢署在另一重要案件,也就是前台北市長柯文哲京華城等案中,示範偵查不公開的重要性」,劍指北檢在剴剴案偵查期間洩密媒體作出偏頗報導,起訴時又開記者會、發新聞稿操弄輿論,主張此案未來的國民法官可能已對劉家姊妹有成見、偏見,聲請不行國民法官審理。
然而,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剴剴案具有高度公益性,不能僅憑新聞或網路留言就認定國民參審可能會不公正,駁回律師團聲請。
從偵查到審理階段,不少公民團體多次自發性在網路號召群眾,趁著開庭期間聚集到北院國民法官位於寶慶院區的大門前舉布條、喊口號「兒虐零容忍」、「唯一死刑,不得假釋」、「惡魔保母,唯一死刑」,就連台北101董事長賈永婕都曾在3月19日親自跑來法院門外聲援。
賈永婕當時在媒體前發表談話,說她希望法官應該要一一梳理被告的罪狀,一一治罪,每一個動作、每一個凌虐,全部要一條一條拿出來加罪。由於現場群情激動、陣仗之大,台北市中正第一分局還特地出動警力到現場維安。
因院區外的口號聲大到法庭內都能聽到,審判長林鈺珍特別在庭末向旁聽席喊話,非常感謝旁聽民眾配合法庭秩序,承諾會客觀、公正,但呼籲未來開庭,旁聽民眾不要拿與案情有關的標語,影響審判。
全案一審宣判前夕,5月10日,在凱道發起「終結兒虐,陪你長大」護兒集會行動,根據主辦方統計,現場破萬人。今(2025)年5月13日,經合議庭密集審理後,剴剴保母劉彩萱以及胞妹劉若琳,被國民法官法庭視為「成年人對兒童故意犯妨害自由而凌虐致人於死罪」的共同正犯,依據2023年新修正的法條,法定刑為無期徒刑、10年1月以上至20年徒刑,重判劉彩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判處劉若琳18年徒刑。
◎ 撰文/林冠丞
◎ 攝影/TVBS新聞畫面
桃園市一名竺姓女子(如圖),2016年涉嫌為奪取吳姓癌末友人財產,將其囚禁虐死棄屍,全案經過長時間訴訟,最終無法證明竺女有動手行為,僅依遺棄屍體罪判她2年徒刑定讞。不過2023年底,竺女又於台中市清水區,疑似對另一名陳姓老翁施暴,導致對方死亡,台中地檢署依傷害致死等罪,由國民法官審理,但竺女的辯護律師主張,2016年竺女的案件,媒體以聳動標題、內文報導,社會稱她為「天道盟公主」,恐會讓國民法官將前案帶入本案,有未審先判疑慮,請求「轉軌」成一般審判,對此,台中地院雖認為可透過制度與程序來降低風險,但考量情節爭點繁雜,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回顧案情,2016年10月4日上午10時至10月5日凌晨期間,罹患癌症的吳姓男子,被不明人士傷害,導致胸部鈍性傷、兩側肋骨多處骨折、連枷胸,並陳屍朋友竺女住處。竺女得知吳男死亡,不僅沒有報警送醫,反而找來丁姓男子,要求他將吳男載到停車場,接著棄屍溫泉產業道路山區。
檢警指控,竺女跟吳男有金錢糾紛,曾對吳男拳打腳踢、棍棒毆打凌虐,且長期不給他飯、藥物吃,最終釀成死亡結果,依殺人罪起訴,後續法官改認傷害致死,當庭更正。不過桃園地院一審時,竺女全盤否認,法官審酌後,認為若不能證明竺女犯罪,應諭知無罪判決,因此僅依遺棄屍體處2年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依傷害致死,判11年,遺棄屍體2年,應執行期12年,但更一審維持一審棄屍判2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時隔8年,竺女疑似以色誘方式接近一名陳姓老翁,並試圖奪取名下多筆土地,將人囚禁在台中飯店及清水區某處,陳翁趁機反抗,過程中竺女徒手、持掃把朝陳翁頭部、胸腹及四肢痛毆,當晚23時許又出腳朝他頭、胸腹猛力踩踏,隔日陳翁失去意識,送醫時肋骨骨折、左肺扁塌,及腹腔大量內出血死亡。台中地檢署依傷害致死、非法剝奪身體障礙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等罪嫌起訴竺女,全案由國民法官審理。
竺女辯護律師王冠婷、賴柔樺主張,竺女2016年案件審理前,社會討論竺女,稱她為「天道盟公主」,並以「虐殺友人棄屍」、「凌虐致死」等語詞形容其行為,2023年的案件,竺女也是因傷害致死案起訴,且情節類似,恐會讓國民法官將前案帶入本案,縱使前案傷害部分無罪,此案依舊有未審先判疑慮。
此外,竺女的姓氏特殊,雖本案未有媒體大幅報導,但只要以姓氏搜尋,均可輕易見到關於竺女前案的資訊,若本案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將可能受到偏頗報導,進而影響心證。
律師強調,此案犯罪事實歷程相當長、證人眾多,若要一一傳訊證人還原事實,恐會花上不少時間,國民法官也難以負荷繁重詰問證人程序,因此請求「轉軌」成一般審判。
台中地院合議庭認為,國民法官在選任前確實可能得知前案跟本案的資訊,但仍可透過審前說明無罪推定、證據裁判等基本刑事訴訟原則,審理中也能讓國民法官實際閱卷、與職業法官討論等程序,降低偏見、預斷,所以應無《國民法官法》難期國民法官公正審判情形。
至於案情複雜部分,法官檢視全案有48份筆錄、120項證據跟多名證人須詢問,考量國民法官負擔程度,加上囚禁期達7日以上,每次犯罪情節有所不同,要認定本案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難完成審判。因此合議庭最終裁定,辯護人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理由。
對此,賴威樺說明,依照律師倫理的規定,無法在此案宣判前,發表關於對竺女、案件有關的言論,且可能會有影響法官心證的觀感問題,暫時無法進一步說明。
◎ 撰文/潘千詩
◎ 攝影/胡瑞麒
兒虐致死事件「剴剴案」是《國民法官法》制度上路後,被公民團體緊盯、媒體大篇幅報導的矚目案件。保母姊妹檔劉彩萱(如圖)、劉若琳的辯護律師團擔心輿論風向會污染國民法官心證,聲請不行國民法官參審失敗,遭法院駁回,不過法官卻裁定,檢方要「重寫起訴書」。
不具名律師分析,內行人可以察覺,檢察官利用起訴機會透過新聞稿「帶風向」,但有些情節很可能是檢方腦補、過度推演的結論,可能並非事實,但若是外行人可能無法辨識出「輿論操作」的手法,容易被洗心證。
就算是一般職業法官,也無法完全避免心證遭污染,更何況是「司法圈外人」,以隨機方式由一般國民抽籤選出的「國民法官」,完全沒有審判經驗,比起職業法官心證勢必更容易受到污染或不當影響。於是,為了避免預判,法院審前說明無罪推定等原則,國民法官也會會和職業法官一起閱卷、評議討論,降低偏見風險。
然而,不具名律師卻質疑實務做法,其實只是一廂情願認為,只要職業法官審前說明過,國民法官就會忽然開悟「哦!我們被媒體、檢察官或被辯護人騙了」,驚覺可以怎麼判。律師直言,這種想法太天真了。認為檢察機關對於社會矚目案件不可能完全不說明,如何對外揭露案情、揭露程度、界線到哪兒,才是重點。
不具名律師從剴剴案中分析,起訴新聞稿所主張的犯罪事實,全案在進入法庭後,檢察官又不主張了,但卻已經成功讓大家對2名被告產生「惡保母」的刻板印象,外界質疑她們怎麼可以做這麼壞的事。律師質疑,起訴新聞稿所指稱的犯罪情節,也不能排除是檢察官過度推演、腦補、甚至是帶風向,製造一些可能有疑義的犯罪手法,這種做法其實不妥,會造成心證污染。
司改會政策部主任呂政諺表示,即使法院在審理前一定會告知國民法官,新聞媒體的報導、起訴書並非真正發生的事情;真正的事實必須在看過全部證據後,依照證據作認定。
呂政諺指出,去年日本就有一個值得警惕的案例。在「須藤早貴被控毒殺丈夫」一案中,須藤早貴也被媒體塑造為「真兇」,也有一些「被告在喪禮上不斷發笑」的報導,後來經過法院審理,須藤早貴被判處無罪。在宣判後的記者會中,一名裁判員(類似於台灣的國民法官)表示,「我之前對這案件的印象是,這是一起令人厭惡的案件。但我在新聞和報導中看到的案件,與我作為裁判員看到的案件完全不同,讓我感受到先入為主的觀念是很可怕的。」
同樣情形也發生在台灣。就算是有罪的案件,但法院所認定的案件事實,也可能和一開始媒體報導的不同,例如:2013年2月發生的媽媽嘴雙屍命案,在案發當時,媒體報導殺人犯謝依涵有四個犯案版本。至於媽媽嘴咖啡負責人呂炳宏還一度被視為殺人共犯遭羈押,檢察官最後卻沒有起訴他。事後,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指出,檢警偵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嚴重侵犯人權。
司改會表示,如果在案發時,偵查機關不能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媒體也自居正義地大肆報導案件的細節,未來被抽選出來的國民法官,就很難客觀地審理案件。我們應該想想,「須藤早貴」如果在台灣,我們的國民法官法庭會作出怎樣的判決?
被網路言論影響已經是不可避免的問題,目前應著眼於承審法官要如何減輕影響。實際作法就是透過選任時,篩選掉過度偏見的人、職業法官負有教育責任,包含審前說明、審理中及評議前要跟國民法官釋疑。然而這些作法到底有沒有效果?律師、檢察官坦言,難在實證研究,而且現在制度實施的時間還太短、重大矚目案件也少,只有針對少數指標案件認真觀察,以利後續檢討。
◎ 撰文/潘千詩
◎ 圖片/資料照片
為避免法官預判,影響心證,《國民法官法》採「起訴狀一本」主義,也就是「卷證不併送」,然而在網路時代,網路輿論、社群動輒使用「冷血殺人魔、惡保母、縱火逆子」等字句煽動眾人情緒,許多被告都以社會大眾已受媒體報導影響,難期公平審判之虞,有高機率影響國民法官心證,援引《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但司法院分析,真正以此理由聲請成功的案例,僅0.5件。
所謂「卷證不併送」,就是案件經起訴後,檢察官沒有同時將本案卷證資料移交法院,讓法官在審理前無法提前接觸卷證,與國民法官一起以空白心證蒞庭;審理中,由檢察官及辯護人當庭出證並且具體求刑。
根據司法院初步統計,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全國一審法院收到的國民法官案件,共285件,其中有109件聲請不行國民法官審判,僅37件駁回,其餘72件均成功,裁准率約6成6。不過,司法院刑事廳調辦法官廖晉賦分析,109件聲請案中,雖有當事人以媒體報導,不能公正審理為由聲請不行國參程序,但法院全未予採納,即使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參審,也是採用《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及第3項等其他款項,以案件複雜、不好懂、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被告人數眾多或被告認罪,以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等理由裁准。
法官廖晉賦特別提及,有一件當事人,以案情繁雜為由聲請,並未使用媒體報導不能公正審理為由聲請,反倒是法院認為,該案可能有因為媒體報導影響國民法官等人判斷情事,裁定不行國民參審。換句話說,以媒體報導影響國民法官心證的理由裁准的,事實上僅0.5件。
廖晉賦分析,適用《國民法官法》的案件起訴後,有不少案件在被告認罪,與被害人家屬成立和解後,法院認為檢辯對量刑沒有太大爭議,以及被害人家屬表示「生活不希望受到媒體報導打擾、我不想家人的殺人案曝光」等情形下同意「轉軌」,讓案件回歸一般職業法官審理。
高雄苓雅區63歲吳姓男子(如圖)因懷疑樓上一對30多歲的夫妻製造噪音,於2023年9月當著鄰居夫妻稚子的面,涉嫌持刀殺害該對夫妻。此案檢察官是以《國民法官法》起訴,但合議庭考量2名關鍵證人未成年,為不讓2名小孩在制度下受到更多關注,最後裁定改採一般程序審理。憲法法庭2024年9月死刑釋憲後,高雄地院今年3月針對吳男做出死刑判決首例。
所以,依據《國民法官法》起訴的案件轉為一般案件審理,真的有比較不好嗎?答案似乎也未必。
◎ 撰文/林冠丞
◎ 圖片/基隆地院提供
沒有任何審判經驗的國民法官,除了心證上保持公正具有一定難度外,對於能否「讀懂」證據也是一大考驗。
台中地方法院國民法庭曾審理一起「神岡桶屍案」,蔡姓女子被檢方指控,涉嫌殺害陳姓前男友並封屍工廠桶子,但蔡女律師指出,蔡女否認犯罪,此案90項證據又皆為「間接證據」,但最終國民法官法庭僅花了短短5天審理,就重判27年半,也讓蔡女律師提出質疑,如此短時間是否能公平對待被告?
據判決書指出,蔡女在交往期間與陳男借157萬元,後續蔡女因還款、交友問題跟陳男起爭執,疑於2019年3月,以「不詳方式」殺害陳男,再將屍體封在桶子內。後續更用陳男手機帳號,營造他還活著的假象,並偽造陳男債務和解書簽名。
此案於台中地院國民法官法庭5天內密集審理,合議庭根據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一審依殺人罪判處蔡女18年、遺棄屍體罪5年、偽造文書2年及《電信法》3年,應執行期27年半,台中高分院二審與最高法院均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全案定讞。
以刑案而言,如果是可以直接證明事實的證據,稱為直接證據, 例如錄下犯罪過程的監視器影像,或是合法取得的「被告自白」。但蔡姓女子委任律師吳光中說明,此案件相當複雜,正是因為蔡女沒有坦承犯行,而90項證據全部都是「間接證據」,缺少了能證明蔡女殺人犯罪事實的關鍵拼圖。吳光中認為此案連專業律師都要花大量時間閱卷研究,更何況是無專業法學素養的國民法官,真的能在短短5天內,就消化完錯綜複雜的案情嗎?
吳光中指出,一般法庭上,律師可以在審理時隨時向法官提出聲請調查證據,但是在國民法官制度中,「準備程序庭」時就要確認所有證據,除非是未調查證據,這讓他直言「萬一舊有的證據中有問題,或是對蔡女有利的證據需要調查,結果礙於制度無法使用,是否就影響蔡女的公平性?」
對此,司法院回應,若是證據複雜,律師方可提出轉軌成通常審理,但裁定權在法官身上;密集審理天數則是法院、辯護人、檢察官共同依照申請調查證據所需的時間、開場陳述、最終辯論所需的時間來訂定。
同樣也是蔡女委任律師簡珣,也從制度面檢視,點出現在國審案件「太重視在國民法官身上」,之所以要密集審理,是為了讓來自各行各業的這些人不用離開原本生活,花好幾個月來參與這個活動,只是卻忽略國民法官在沒有那麼熟悉的程序裡,一下子吸收大量訊息,是否有足夠的時間認識案件,會不會難以做出客觀的分析?最後被判決,影響人生的是被告,「我們不能因為訴訟制度有國民法官進來,反而忘記重點是審被告犯罪行為,被告的權益也需要被重視,否則本末倒置」。
另談及辯護律師在國審案件面臨的挑戰,簡珣說在社會矚目的案件下,大家都認為被告該被重判,辯方得承受比普通案件更大的外界壓力,加上國審密集審理的特性,使得律師好幾天被綁在同個案件無法抽身,花費備戰的精力跟報酬不對等,更不用說法扶律師,種種現實問題都會影響同業人員接國審案件的意願。
◎ 撰文/潘千詩
◎ 圖片/TVBS資料照片
「在台灣,每一百個人當中,竟有高達40個人不相信司法」,更困難的是,被害者家屬在法庭的聲音「被消失」,檢察官形容就像拿硬幣往深井裡投擲,聽不到任何回音。檢察機關為了讓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屬能被同理,透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一路相伴,同時在國民法官法庭上,以真實、生動原則,還原刑案現場。
面對新制度的挑戰,檢察官必須在法庭上出證,說服國民法官以及職業法官,如果碰到法院要集中審理的情形,也會帶給檢察官體力上的挑戰及考驗。
法務部在新制施行前即展開一連串教育訓練,讓檢察官能迅速了解新制,透過白話文以及生活化例子的舉例,讓國民法官在法庭上能了解相對艱澀的法律常識以及整個案情走向。
同時,偵查檢察官為因應國民法官心智,大量增加量刑證據以及圖像畫、照片、影像檔的修正,讓公訴檢察官在法庭上利用主題式、分階段式的脈絡化出證,有條不紊說明案情給國民法官了解。法務部發揮團隊精神,以團隊辦案模式、團隊分工,在法庭上減輕個別檢察官的負擔。
根據司法院的成果報告顯示,98%的國民法官認為,檢察官的出證以及論點非常妥適以及妥適。高達98.7%的國民法官認為,檢察官的發言妥當。高達100%的國民法官認為,檢察官在法庭的說話速度適當。高達100%的國民法官認為,檢察官在法庭上的時間掌握符合審理計畫。高達99.3%的國民法官認為,檢察官評價是良好和非常良好。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張凱傑分享,去年某件國民法官法庭的準備程序結束後,該案件被害者父親告訴他「張檢,我有三個憂慮;第一,律師態度好強勢,怎麼辦?第二,法官會不會就這樣子相信被告,怎麼辦?第三個,我太太到現在,沒有辦法接受這個事實,我們家屬也都走不出來,怎麼辦?」
張凱傑檢座聽完家屬的告白後「心裡一揪」,他發現,整體的事實就是,原來我國司法這麼不被人民所信任。
檢察機關因此啟動ART三方針,解決當前司法審判帶來的不信任及疑慮感。第一點為「Active」生動原則;第二點為「Real」真實原則;第三點為「Touching」感動原則。
在《國民法官法》預備期間,法務部聘請全台優秀的簡報講師、口語表達老師,教導檢察官在法庭上生動的出證及口語表達。張凱傑說,檢察官將刑案活生生搬到法庭,讓國民法官注意到「檢察官會說清楚案情跟證據」。
另一方面,檢察官也要有更真實的證據、慎選證據、核心證據,說服國民法庭;當一切的理性充足之後,就是感性的力量。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啟動「一路相伴」,陪伴被害人走過國民法庭程序。犯保協會解釋,所謂一路相伴,就是在刑案發生後,會由犯保同仁聯絡被害者家屬,告知相驗時,犯保會出現、陪伴,接著有團隊式服務,包括:專任人員、保護律師、心理師、社工師以及保護志工;服務面向涉及法律服務、心理諮商、經濟補助以及關懷陪伴,同時協助家屬申請補償金。
犯保協會台北分會主任王盈惇分享,之前有一件性侵殺人案,專業人員和保護志工無法陪同被害者家屬出庭,被害人家屬開完庭後感到有點慌張,公訴檢察官特別去關懷家屬,此小小舉動,讓家屬覺得除了保護律師外,還有人與家屬站在同一戰線,覺得欣慰,讓家屬感受到「司法好像離我們更近一點」,以往冷冰冰的司法變得更溫暖。
從問卷調查數據顯示,律師高達8成多的肯定率及評價,但檢察官則是來到99.3分的評價。在成效評估報告中,34.7%的民眾不信任,在國民參與審判之後,親身參與制度的國民法官對司法的信任度提升到100%。
◎ 撰文/潘千詩
◎ 攝影/胡瑞麒
台灣進入《國民法官法》也不過2年多的時間,如何讓國民法官不被媒體「帶風向」,國際經驗可以借鏡嗎?參考美國、日本,該2國均致力於平衡媒體報導與司法公正,確保刑事審判公平透明,並強調媒體自律及社會責任。
日本民間放送聯盟為因應2009年5月施行的裁判員制度,在裁判員制度施行前,重新檢視司法案件報導原則。
該聯盟自1997年起制定「報導指針」,並設立廣電界的第三方機構BPO(放送倫理、節目提升機構)以強化媒體自律,強調在回應國民知的權利與保障正當程序間尋求平衡。
報導時應傾聽嫌疑人及被告主張,避免造成單一社會性制裁,並重視名譽及隱私保護。此外,聯盟要求媒體多角度報導,排除預斷,且在不違反保護消息來源原則的範圍內,需明確標示資訊來源。針對裁判員採訪,須遵循裁判員法精神,與法院充分協議。
媒體應致力於報導刑事程序原則(如無罪推定原則等),並持續關注審判是否公正公開。這些指引旨在讓國民充分理解刑事審判,促進社會對司法案件的關注。
日本民間放送聯盟於2008年1月17日公告司法案件報導的新指引,強調需兼顧公正審判與新聞自由,並回應國民知的權利。
至於美國陪審團制度,則透過多起判例規範媒體報導對審判公平性的影響。
1961年印第安納州連環殺人,建立「actual prejudice(實際偏見)」,因當地媒體以「瘋狂殺手」稱呼被告Leslie Irvin並詳細報導「認罪自白」,導致社區強烈敵意。最終陪審團判處死刑。該標準強調需證明陪審員於篩選時即顯示偏見。
1963年路易斯安那州銀行搶劫案,提出「inherent prejudice(固有偏見)」,因搶劫犯Wilbert Rideau被捕後,警方強迫他「在鏡頭前認罪」,該影片在當地電視台連續三天播放,觀看人數超過當地人口一半。此標準聚焦於媒體報導已廣泛影響社群氛圍。
1966年Sam Sheppard被控殺妻審判期間,進一步制定「presumed prejudice(推定偏見)」,當時媒體稱他「床上殺手」並公布未採信證據,陪審員未隔離,每日被記者包圍追問,法庭甚至允許記者坐在陪審席旁。當媒體干擾已達「審判失控」程度,法院是否有義務主動介入?此標準聚焦於,只要有充分理由顯示社會輿論高度污染,即推定偏頗存在,法院須採取措施以維護公平審判。
然而,美國陪審團認定有罪與否,完全沒有法官介入,與台灣制度不同。台灣與日本裁判員制度相同,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合審合判,共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故有表決門檻的限制外,審判過程及評議時,法官若發覺國民法官有受到媒體不當影響,也可適時釋疑、釐清,告知國民法官只能依照法院中調查的證據來判斷,相較於美國,應較可避免媒體影響國民公平審判的情形,此也是各法院幾乎沒有以媒體報導使國民產生預斷為由,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的原因。
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顏榕表示,台灣國情顯然和施行裁判員制度的日本不同,日本人對公共事務的關心程度較低,台灣人參與度較高,這點從兩國投票率高低就可以發現。再者,日本媒體較遵守「放送倫理」規範,傳統新聞媒體對員工訓練也嚴謹,對報導內容的正確查證程度要求高,少誤報問題,浮誇、聳動的報導也稍少,這方面跟台灣不一樣。
顏榕指出,台灣許多法律立法的時間相較於各國較短,有各種新制度,也常因社會輿論影響立法或政策,如洪仲丘事件改變軍法審判體系,但在面臨各種變革時,更需要司法體系的獨立與穩定。這也反映在處理國民法官法案件相關報導,特別是在起訴後審判階段中,如案件被大幅報導,甚至帶有許多證據資料或是社會輿論,如:地獄殺人魔等,也會造成未審先判的刻板印象,這對於維持司法審判獨立性相當不利。
顏榕認為,如何劃定新聞報導自由和審判獨立的界線並非容易的事情,更何況媒體有即時報導的壓力,但至少在已經進入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應該要讓參與的國民法官是在不受外界過度影響,可以冷靜、獨立的情況下審判,新聞稿等資料應跟《國民法官法》規定的「起訴狀一本」一樣,不應事先將前科、證據資料公布,否則就喪失了立法的意義。
部分圖片來源|基隆地院 ‧士林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