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昨(20)日深夜遭男網紅指控,炎亞綸竟偷拍與當時才16歲的他恩愛過程,甚至不管他的感受。最後影片外流了,炎也僅用錢打發,「人生好像毀滅了」;炎亞綸本人也坦承曾交往,並針對此事致歉,希望能彌補傷害。對此,網紅律師巴毛就指,該案為非告訴乃論,直呼「炎P,你要確定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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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據男網紅說法,炎亞綸是偷拍,如果真的是偷拍可能是36條第3項,「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後續巴毛補充,不太確定男網紅被偷拍是什麼時候,但縱使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前,也有舊法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的規定。「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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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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