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中國大陸四川成都有人欲以「一帶一路」註冊公司名稱,但不獲批准,理由是「容易與國家層面的戰略構想相混淆」。
華西都市報今天引述四川大學法學院院長左衛民說,大陸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關於企業名稱不得含有的內容和文字的第9條規定,沒有包括(中共)黨和國家的重要政策、重大倡議,可以說存在立法空白。
因此,這起案件不僅解決了個案糾紛,更重要的是在相關問題上確立了規則,為以後行政機關面臨類似情況時提供了統一的裁量尺度。
2017年6月15日,成都唐姓民眾受成都華股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委託,向天府新區成都片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請資料,申請註冊「四川省一帶一路貿易發展有限公司」。
工商初審合格後,將申請資料報送省工商局。
同年6月19日,省工商局向唐姓民眾發出不予核准通知,理由是根據相關規定,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內容和文字。
省工商局認為,「一帶一路」不宜用作企業字號。
報導表示,唐姓民眾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成都中院認為省工商局的決定,在法律上正確,程序也合法,駁回唐姓民眾的訴訟請求。(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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