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希下令竊聽 侵犯人權遭抨擊

  • 記者吳宗達
  •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紐約時報」踢爆美國總統布希 授權國家安全局 在未經法院批准下,對美國公民進行竊聽,引發全美一片譁然,指控布希嚴重侵犯人權!布希今天在前往德州探視傷兵時,為自己的竊聽行為,作出辯護。</p>

紐約時報踢爆布希授權國家安全局,未經法院批准就下令對境內公民以及疑似恐怖份子的外國人士進行長期監聽,引發民主黨議員群起撻伐,指控布希不僅違憲,更嚴重藐視人權,嚴厲要求司法部進行調查。

面對反對聲浪,布希表示,監聽是憲法賦予他的權利,同時將矛頭指向洩漏消息的媒體。

美國總統布希:「我有監聽合法的權利嗎?答案是肯定的,在反恐戰爭期間,揭露這麼重要的計畫是可恥的。」

根據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款,作為總統和三軍統帥,憲法賦予他責任以及權力保衛國家。

2001年911恐怖攻擊事件後,國會也在9月18號緊急通過一項反恐法案,明令總統可以使用必須以及適當的手段,來防止任何有心人士的恐怖攻擊,不過這兩項法令,並沒有清楚授權總統,進行任何電子竊聽行動。

唯一授權總統進行監聽權力的要算是1978年通過的「外國情報監聽法」,只要監聽對象與外國恐怖勢力,具有關連性的合理懷疑前提下,總統就可以進行監聽,不過前提是,必須取得秘密法院所核發的監聽票,外國監聽法也還規定,違者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易科一萬美金罰款。

美國總統布希:「911之後,我誓言要使用我可以支配的資源,在法律允許範圍下保護美國人民,這不但是我一直以來的努力,未來也會持續做下去。」

法律專家表示,如何明訂總統是否有權,在沒有法院批准下進行監聽行動,恐怕還是必須由國會修法加以規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