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刀殺學姐獲判無罪!大馬少年辯「案發時精神失常」
- 編譯:劉宸瑄
- 發佈時間:2026.09.14 16:06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9.14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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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時間:2026.09.14 16:06
2025年震驚馬來西亞的女廁持刀殺學姐的校園命案(圖/翻攝自YouTube@thestaronline)
震驚馬來西亞的校園命案今(14)日宣判!一名男學生去年在校內女廁持刀攻擊16歲學姐葉芯嫙,死者身上被驗出至少180處刺傷及割傷。如今15歲的少年原被控謀殺,不過莎阿南高等法院裁定,他犯案時罹患精神分裂症、處於精神失常狀態,因此謀殺罪名不成立,法院下令將他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療及拘留。
女廁持刀狂刺學姐 身上至少180處傷口
這起案件發生在2025年10月14日上午,地點位於雪蘭莪州八打靈再也萬達鎮一所中學。當時年僅14歲的少年,被控於上午9點半左右,在校內女廁持刀攻擊16歲中四女學生葉芯嫙。
少年隨後於去年10月22日被控謀殺。今年1月完成長達3個月的精神評估後,醫院認定他具備理解司法程序及接受審判的能力,因此案件正式進入審理;2月12日,少年對謀殺指控表示不認罪。
案件今年8月開審,控方陸續傳召學生、教師、死者母親、法醫及查案官等證人。法醫先前出庭供證指出,葉芯嫙身上至少有180處刺傷及割傷,頸部的頸動脈、頸靜脈等重要血管也遭到重創。高院一度裁定控方已建立表面證據,要求少年出庭自辯。
辯方援引馬來西亞《刑事法典》第84條,主張少年犯案時因精神疾病,無法理解自己的行為性質,也無法意識到行為違法,因此不應負一般刑事責任。辯方並傳召烏魯近打幸福醫院(Hospital Bahagia Ulu Kinta)精神科專家伊恩洛伊德安東尼(Ian Lloyd Anthony)出庭。專家指出,少年可能早在約5年前就陸續出現幻覺及精神疾病症狀,且長期沒有接受治療,病況可能因此逐步惡化。
辯護律師透露,少年過去也有相當異常的社交行為。少年長期戴著口罩,即使疫情結束仍不願摘下,有些同學甚至直到案發當天才第一次看到他的完整長相;在家與家人相處時,他也經常用衣服遮住臉部。精神科專家綜合少年案發前後、遭逮捕及接受調查期間的表現進行評估,最終成為法院判斷他犯案時精神狀態的重要依據。
高院判謀殺罪不成立 法官認定犯案時罹精神分裂症
莎阿南高等法院今(14)日作出裁決,法官阿德琳(Adlin Abdul Majid)認定,辯方已成功證明少年案發時因精神分裂症而符合刑法上的精神失常抗辯,因而不必依一般謀殺罪承擔刑事責任。少年獲判謀殺罪不成立後, 高院援引馬來西亞《刑事程序法典》第348條,下令將少年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療及拘留。
少年辯護律師先前也透露,當事人目前持續接受精神治療並服用藥物,以控制情緒及妄想症狀,並被告知可能需要終身服藥控制病情。控方在結案陳詞時持完全相反立場,主張少年犯案時清楚知道自己在做什麼,而且具有預謀;辯方則堅持少年無法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也不知道行為違法。

少年今年1月曾被評估為「適合受審」,如今卻因精神失常抗辯成功而獲判謀殺罪不成立,兩者並不矛盾。前者判斷的是他目前能否理解法庭程序、為自己辯護;後者判斷的則是他在2025年10月14日犯案當下,是否具有理解自己行為及其違法性的精神能力。
這起案件自去年發生後震驚馬來西亞,如今法院認定少年犯案時受到嚴重精神疾病影響,最終以精神失常為由判決謀殺罪不成立,只需進入精神醫療機構接受後續治療,審判結果引發社會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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