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免類似賞櫻團蝶戀花翻車事故再發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公布審議通過修改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包含確保駕駛勞動權益的規定,以強化行車安全,最慢30天內公告施行。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經召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交通部修正的「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應記載事項第7、8、11點。
其中,第7點規定,出發時間、行程路線與休息地點應載明,且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以確保駕駛的勞動權益,藉此提升行車安全。
第8點規定,業者應於出車前提供車輛安全資訊,包含出車前確實讓乘客了解所搭乘車輛的安全設施、逃生設備位置及使用方法等資訊;業者應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的遊覽車檢查紀錄表填列資料後,交由承租人或被授權者核對及收執;途中遇主管機關執行稽查,駕駛員及乘客應配合。
此外,第11點強調,駕駛員服務工時應符合勞動基準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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