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勞動事件法草案,法案重點包括各級法院應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設立法官調解委員會、以及降勞工的訴訟裁判費等,以便能夠確保勞工權益。
勞動事件法草案共53條,所定義的勞動事件指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發生的權利義務爭議;以及工會與會員或會員之間因工會相關規範所生爭議、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間因建教合作相關規範所生爭議等,都包括在內。
草案規定,各級法院應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優先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擔任勞動法庭法官,迅速審理進行勞動事件。
為了保障較弱勢的勞方,草案明定,勞工可在勞務提供地法院起訴,並減徵或暫免徵收勞工起訴、上訴及聲請強制執行的裁判費、執行費;草案也合理減輕勞工舉證責任,規定雇主依法令應備置的文書具有提出義務,如工資清冊、出勤紀錄等。
草案並規定,法院應遴聘勞動調解委員,並由1名勞動法庭法官和2名調解委員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勞動調解;勞動調解應於三次內終結,勞動訴訟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轉述,行政院長賴清德在院會中表示,制定勞動事件法草案是執行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為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的特別法,以期妥適、專業、迅速、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維護勞工法定權益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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