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下水道用戶不依規定將下水排洩於下水道,或拒絕下水道機構檢查,由現行新台幣1萬元以下罰鍰,提高到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洪宗熠提案指出,下水道法自民國73年公布施行,相關罰則不曾調整,為確保水域水質安全,因此參酌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條文提高罰鍰,以達嚇阻作用。
洪宗熠指出,下水道用戶若不依規定期限將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等「下水」排洩於下水道、未經檢驗合格而聯接使用下水道等,罰鍰由現行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提高到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但內政部認為,下水道法主要裁罰對象為一般家戶,若採用洪宗熠提案的裁罰金額,實務上對一般家戶來說,罰鍰金額過高。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下水道用戶若不依規定期限將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等「下水」排洩於下水道、未經檢驗合格而聯接使用下水道、拒絕下水道機構檢查或檢驗者、水道用戶排洩下水,超過下水道可容納排入的下水水質標準,且不依限期改善者,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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