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質疑管中閔擔任台灣大獨董、審計委員與薪酬委員等3項職務的公告程序,認為台灣大在過程有疏失或隱情,台灣大今天首度回應表示,獨董程序均依金管會和證交所法規辦理。
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1月5日選出台大教授管中閔為新校長,原預訂2月上任,卻遭質疑擔任企業獨立董事、論文案、赴中國大陸活動等爭議,教育部4月27日正式以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為由,駁回遴選結果。
根據台灣大哥大發布的重大訊息公告和台大遴委會會議紀錄,台灣大於民國106年1月25日發布「董事會決議召集106年股東常會」公告,說明將於6月14日選舉第8屆獨董。接著於4月28日函請台大同意教授管中閔擔任獨董,並於6月14日同一日分別以兩個公告,公告管中閔當選台灣大獨董並自該日起生效,以及公告管中閔即日起擔任台灣大審計委員與薪酬委員。
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劉靜怡投書媒體指出,在上述兩公告出現一個月後,台灣大卻於7月14日再次致函台大,要求同意管教授擔任審計委員與薪酬委員這兩個功能性委員兼職。
劉靜怡質疑,台灣大哥大和管中閔在未接獲台大10月2日有正式文號的書面同意前,即由台灣大在6月14日向全體股東和一般投資人公告「獨立董事」、「審計委員」與「薪酬委員」立即生效的訊息。
台灣大今天對中央社記者表示,關於獨董的遴選資格和當選的重訊公告程序,台灣大均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台灣證券交易所相關法規辦理。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條第4款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目前尚未把大學同意函列為教授被提名獨董的必要條件。
此外,為確保教授擔任獨董後,沒有違法兼職的「先上車後補票」疑慮,金管會3日表示,將和教育部研議相關規定,可能把大學同意函列為教授被提名為獨董候選人資格之一。(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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