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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審查涉深水區 諸多關鍵條文保留


發佈時間:2018/04/25 16:53
最後更新時間:2018/04/25 16:53
圖/TVBS
圖/TVBS

立法院經委會今天繼續審查公司法修正草案,其中爭議較多的第9-4條SOGO條款、第22-1條洗錢防制條款,以及是否刪除第27條法人董事,皆予以保留。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本週繼續排審公司法修正草案,今天上午審查第8條至第39-1條,其中多條保留,只有第8條、第13條、第20條、第28條、第28-1條及第29條維持行政院版修正條文,第23條不予修正。

 

今天上午爭議主要聚焦在被稱為SOGO條款的第9-4條公司登記、第22-1條洗錢防制條款及是否刪除第27條法人董事,其中針對第9-4條,院版草案將公司登記「虛偽不實」的涵蓋範圍,明確納入刑法第15章偽造文書印文罪章規定,並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高志鵬及蘇震清版草案則提案改為,經裁判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檢察機關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登記;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表示,若按照立委版草案修改,在實務處理上可能會有「微罪」案例也遭撤銷登記,建議是否折衷在院版條文中加上有犯「重大」情事者才撤銷,但立委仍認為主管機關經濟部應主動承擔責任,不該被動等待檢察機關判決,此條文予以保留。

針對第22-1條實質受益人申報相關條文,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質疑並不符國際洗錢防制評鑑標準,若無法通過評鑑,推動修法的行政機關是否要負責?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說明,國際洗錢防制評鑑分為規範評鑑及效用評鑑,即使條文訂得完美無缺,無法實行的話效用評鑑也可能是零分,加上業界對金流透明化制度及法遵成本增加提出反彈,最後才折衷出院版草案,接受評鑑時也會將此作為起步,積極向評鑑委員說明。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檢察官蔡佩玲也說明,評鑑規範部分完全是考量是否與國際標準相近,這部分的確在國際上沒有看到低於國際標準,但仍得到高分的情形;但她也指出,即使條文完全按照國際標準訂定,業者執行效果不彰,也無法獲得高分。

由於洗錢防制辦公室目前正舉行「私部門防制洗錢暨打擊資恐模擬評鑑國際會議」,邀請國際專家來台進行洗錢防制評鑑「模擬考」,經委會主席高志鵬要求洗錢防制辦公室再與專家釐清此問題,條文暫予保留。

至於是否刪除法人董事,王美花說明,若刪除此條文,可能影響國內2萬7000家公司及400多家政府派有董事的公司,在想像上影響重大,而目前金管會已規劃從金融業這類需要高度監理的公司開始調整,因為由金管會進行調整不需修法,因此建議觀察金管會推行成效及影響,再循序漸進與企業界討論。

國民黨籍立委廖國棟與親民黨立委周陳秀霞都對此表示同意,認為應該要評估影響後再做決定,若沒有必要刪除,可先保留條文以備不時之需。提案刪除此條文的高志鵬最終表示,條文予以保留。

經委會下午1時30分繼續審查公司法。(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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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人董事#洗錢#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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