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黃春樹勒贖案的死囚黃春棋,以有新事實、新證據聲請再審遭高院駁回。經抗告,最高法院認為聲請再審程序不合法,高院應程序駁回,而非實質審查後駁回,今天發回更裁。
黃春棋與徐自強、陳憶隆、黃銘泉等人被控於民國84年9月1日共同綁架、殺害黃春樹。士林地檢署依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罪嫌起訴4人,黃銘泉起訴前潛逃泰國遇害死亡。
黃春棋、陳憶隆、徐自強3人一審至更五審均遭判死刑,經最高法院89年駁回上訴定讞。徐自強後來靠著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於104年更九審獲判無罪,105年確定。
黃春棋聲請再審及停止執行,主張更九審因無法證明徐自強涉案而判決無罪,因此更五審判決如果除去徐自強參與犯罪,勢必翻覆認定結果,更九審判決屬新事實、新證據,也符合新穎性、實在性、有效性的再審要件。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確定判決沒有拘束其他案件的效力,況且更五審本於職權,已調查取捨各項證據進而判斷犯罪事實,更九審判決不得作為新事實、新證據。
高院也認為,徐自強獲判無罪,不代表黃春棋等共犯也應該獲判無罪,綜合判斷黃春棋所提的新事實、新證據,也不足以動搖更五審所認定的黃春棋犯罪事實,以不符聲請再審要件予以駁回。
經抗告,最高法院發現,黃春棋所提的再審對象是更五審判決,但刑事訴訟法規定,再審對象應該是有罪的實體判決,而本案是經三審判決有罪的實體判決,再審對象應是最高法院的判決,並非高院更五審判決,聲請程序不合法,高院應程序駁回,而非實質審查,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高院更裁。(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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