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去年底率全國之先,擬定「宜蘭縣抽取水資源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將對工業用水與建築工程用水者徵收費用。草案今天經縣務會議討論通過,將送宜蘭縣議會審查。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長劉富美告訴中央社記者,縣府早在民國100年就想訂定相關自治條例,只是當時經濟部也想訂定「耗水費」,縣府因而暫緩腳步,但這幾年來經濟部的腳步太慢了,去年又有地方議員提出來時,縣府才再有這樣構想。
她表示,為了自治財政需要及維護水資源永續利用,縣府才按照地方稅法通則制定「宜蘭縣抽取水資源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條例草案已於今年1月11日預告,並在1月29日舉辦政策說明會,聽取民眾相關意見。今天經縣務會議討論通過,將送縣議會審查。
草案中指出,這項自治條例現階段先就工業用水及建築工程施工抽取水資源的行為,課徵特別稅,稅收將納入年度預算辦理。
至於在收費標準方面,依相關規定採累進課徵,並分為地下水與地面水。地下水部分,抽取量1萬2000立方公尺以下者,按每立方公尺新台幣4元計徵;超過1萬2000立方公尺、3萬立方公尺以下者,就其超過部分,按每立方公尺5元計徵;超過3萬立方公尺者,就其超過部分,按每立方公尺6元計徵。
地面水部分,抽取量為1萬2000立方公尺以下者,按每立方公尺1元計徵;超過1萬2000立方公尺者,就其超過部分,按每立方公尺2元計徵。
劉富美說,雖在政策說明會中有部分業者表達反對立場,但考量水資源是宜蘭縣永續發展的根基,若未加以節制,恐造成資源耗竭及地層下陷的社會成本。因此,縣府仍將續行推動水資源特別稅的徵收,希望能以價抑量,節約用水,進而減少抽取行為,以利水資源永續發展。
她表示,「宜蘭縣抽取水資源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草案將盡速送縣議會審議,待縣議會完成審議並報財政部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才會公布施行。(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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