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金融監理沙盒子法規定創新實驗最大曝險金額為新台幣1億元,外界認為額度太低不利業務發展,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天表示,監理沙盒不是用來賺錢的,且曝險是以消費者所承擔的損失風險計算。
因應金融科技發展,我國已制定全球首部金融監理沙盒法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根據金管會規劃,相關子法預計4月底生效,之後將開放業者申請進入金融監理沙盒機制的創新實驗,預估首年會有10件申請案。
顧立雄今天主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授權子法會議,會中關注焦點在創新實驗期間曝險金額、預審機制,以及參與審查的專家成員利益迴避問題等。
會中金融機構表示,子法規定創新實驗業者的曝險金額1億元,對其餘金融商品或服務以25萬元、保費以10萬元為限,因業務量太低恐不利業者進行創新實驗。顧立雄表示,「監理沙盒不是讓你來賺錢的,是驗證想像創新服務的可行性」。
顧立雄指出,所謂的曝險,應該是實驗結束後,創新實驗業者對消費者的補償,若創新實驗業者與消費者約定實驗結束後不需要補償者,金管會則可以考慮將實驗期間的交易不列入曝險的計算。
顧立雄舉例說明,證券因為交割後,風險就在消費者身上,但創新實驗業者銷售基金時,因為基金有申購、贖回等情況,在贖回前基金是持續的;因此,銷售基金就不能不列入曝險計算。
對於預審機制期間是否進一步縮短?顧立雄說,不管有沒有預審機制,依規定申請進入創新實驗案件須在60天內准駁,金管會期待透過申請前的輔導機制,讓案件的預審期間可以比60天更短。
另外,會中有業者表示,創新實驗期間最長可達3年,基於利益迴避原則,參與審查評估的專家成員利益迴避期間應3年,顧立雄說,專家成員一定要遵循基本的利益迴避,但是否期間長達3年,首先要先盤點我國有多少金融科技領域的人才;其次,參與審查評估的專家僅領取出席費,之後才能確定迴避3年是否具可行性。(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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