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呂欣潔、陳凌不服戶政機關不讓其登記結婚而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宣判,撤銷訴願決定與原處分,至於原告請求命戶政機關直接登記結婚,則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在民國103年8月號召30對同性伴侶至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被拒後,其中呂欣潔、陳凌等3對同性伴侶不服,打行政訴訟。北高行於104年4月陸續開庭審理。
北高行新聞稿指出,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否准原告的同性婚姻結婚登記,理由不正確(即認民法婚姻為一男一女結合,同性婚姻於法不合),因此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至於要法院作出判決命戶政機關准許直接登記結婚,不應准許。
北高行指出,考量釋字第748號解釋保障同性婚姻意旨,同性婚姻2年內完成法制化前,戶政機關尚無法律依據予以登記,但仍可先辦理同性伴侶註記,並待法制化完成後,申辦同性結婚登記,行政機關就本件二年過渡期內產生的難題,難謂毫無具體補救措施。
至於另外2對同性伴侶訴請法院命戶政機關直接登記結婚的訴訟,均遭北高行駁回,理由與今天駁回呂欣潔、陳凌的訴訟理由相近。
北高行去年10月12日駁回女同志方敏及林于立請求命戶政機關直接登記結婚之訴,撤銷訴願決定與原處分;另一對同性伴侶梁宗慧與朱姵諠,也是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請求法院判命戶政機關應准為結婚登記,北高行於去年12月27日均駁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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