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議會今天通過「屏東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以及「屏東縣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違反登山條例最高罰新台幣5萬元,大型群聚違規最高罰10萬元。
屏東縣政府發布新聞稿表示,屏東縣轄內近年發生山域意外事故致搜救案件逐年升高,除浪費國家搜救資源,也造成救援人員身處危險環境,每次搜救費用都由救援機關自行吸收,因此制定屏東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規定,未來進入屏東縣轄內公告管制山域,必須攜帶衛星定位、通訊設備,須有領隊帶領並辦理保險,還要有登山計畫,違者可罰新台幣3000元至5萬元,而發生意外事故的搜救費用,未來搜救單位可要求登山民眾或保險公司全額支付。
自治條例中並規定,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在公告禁止期間,不得進入一般及特殊管制山域,已進入民眾應在接獲通知後立即撤離,違規的民眾將罰款。
「屏東縣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人數1000人以上,且連續2小時以上的大型群聚活動,如音樂會、藝術表演等商業活動,主辦單位需檢具公共安全維護計畫,在活動60天前向縣政府報備,違反規定將處5萬以上至10萬元以下之罰鍰,必要時可要求停止或中止活動。
消防局表示,自治條例規範對象主要是民間辦的營利性質的商業派對、表演藝術及定點煙火活動,宗教、迎神、選舉期間的造勢活動不在此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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