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758號解釋,認為土地所有權人若依民法請求政府機關返還土地,性質上屬於私法關係所產生的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理。
司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全案起因於桃園市八德區葉姓民眾,以改制前的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未經其同意,即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舖設柏油路面供民眾通行為由,向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主張民法物上請求權,請求市府刨除柏油路面並返還土地。
桃園地院民事庭法官認為,本案隱含確認無公用地役關係的請求,屬公法關係所生的爭議,應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將案件移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北高行法官則認為,葉姓民眾以民法物上請求權為主張,本案應屬民事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理,並以本案涉及審判權歸屬爭議,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大法官會議認為,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請求政府機關返還土地的案件,應由普通法院審理,即使兩造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用地役關係等公法關係爭議,也不受影響。(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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