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台灣與捷克12日在捷克首都布拉格簽署租稅協定,為與台灣簽署租稅協定的第33個國家,雙方將於完成國內必要程序後確認實施日期,有助強化台商在歐洲的布局。
財政部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台灣與捷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於12月12日在捷克布拉格由中華民國駐捷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汪忠一,與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易禮哲(Vaclav JILEK)完成簽署,雙方將於完成國內必要程序後確認實施日期。
台捷租稅協定歷經雙方財政部、外交部及經濟部多年諮商與推動,終就協定內容達成共識。依該協定約定,由所得來源國就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包括人民及企業)取得的各類所得提供合宜減免稅措施,消除重複課稅,甚至減輕稅負,及提供爭議解決機制。
台捷租稅協定的適用範圍與對象,為符合兩國稅法規定的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業,減免稅目為所得稅。主要的減免稅措施包含營業利潤、投資所得與財產交易所得3大類。在營業利潤部分,台商赴捷克從事營業行為,只要不構成「常設機構」,則捷克不會對其課稅,而是由台灣課徵營所稅。
因經貿產生的投資所得部分,股利所得上限稅率為10%;利息所得的上限稅率為10%,且特定利息免稅。另外在權利金部分,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所給付的報酬,上限稅率5%;其他情況為10%。
在財產交易所得方面,股份交易所得原則可免稅。
財政部表示,台灣與捷克經貿投資關係密切,2016年雙邊經貿總額約6億4000萬美元。捷克為台灣投資歐盟國家第4大國,投資業別包括紡織、電子零組件製造及電力設備製造等產業。
財政部指出,台捷租稅協定提供的減免稅優惠,有助雙方產業合作與技術交流,鼓勵研發創新,進而創造就業機會,促進雙方經濟成長,營造互惠雙贏局面。
財政部補充,目前我國已簽署生效的全面性租稅協定共有32個(台捷租稅協定尚未生效),其中歐洲國家15個(歐盟會員國13個)。台捷租稅協定將使我國在歐洲地區租稅協定網絡更趨完整,有助台商在歐洲的營運布局,對於後續租稅協定洽簽拓展,亦具正面助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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