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明定主管機關可依文物類別與保存價值,分類管理總統副總統文物,不符典藏效益者,可辦理文物註銷。
國史館在條文初審時提出的書面報告指出,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自民國93年1月20日公布施行,從總統府、政府機關移轉,及總統、副總統或家屬捐贈文物,總計87萬8858件,其中器物類文物數量逐年增加,儲存空間逐漸飽和,預估現有存放空間將在5年到8年內用完;希望修法建立文物註銷制度,既可節省空間、又可杜絕浪費,修法有必要性與迫切性。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指出,主管機關可依總統、副總統文物類別及保存價值,分類、分級管理,並評估總統、副總統文物來源性、歷史性、文化性與藝術性,不符典藏效益者,應制定註銷計畫,送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審定後,辦理文物註銷。註銷文物依國有財產法規定處理,並應先經電子儲存。
此外,主管機關得將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及應用,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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