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天修正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將自有住宅租給中低所得家庭的「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房屋稅,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1.2%。
所謂公益出租人,指的是經由租屋服務平台刊登出租資訊,或經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認定,自行將自有住宅出租給中低所得家庭的自然人或私法人。
財政部說明,根據房屋稅條例規定,住家用房屋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房屋稅率為1.2%,與自住者相同,較一般出租供住家用房屋適用的房屋稅稅率(1.5%至3.6%)低。
財政部表示,有關公益出租人的認定,是根據住宅法及相關規定為範圍,經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依今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住宅法第3條第3款,以及內政部今年8月11日所訂定發布的「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所規範。符合條件的公益出租人,於核定有效期間內,均可申請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
財政部補充,經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核定的公益出租人,可透過主管機關轉送或逕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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