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進黨黨工、NGO工作者李明哲,遭大陸以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並起訴,28日上午湖南岳陽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處李明哲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有熟悉大陸事務的法界人士指出,李被判5年是經過審判人員的精算,這刑度是司法部門容易處理的落點,有減刑、假釋的機會,但機率不大。
得知判決結果後,李明哲決定不上訴。妻子李淨瑜表示,先生有示意她,自己的身上被裝了監聽器,因此無法自然的對話。
根據大陸的法令,李明哲涉犯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帶頭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積極參與者判處3至10年有期徒刑;以李明哲的情況,法官認他認罪後態度良好且有悔過之意,因此判他5年,算是從輕處罰。
有熟悉大陸事務的法界人士指出,李明哲被判刑5年,「不算太重也不算太輕!」認為這是經過精密計算的結果,這對未來處理李明哲的情況而言,是司法部門容易處理的落點,「維持在中間值,比較可彈性處理」。
由於大陸的減刑制度規定,受刑人入監滿1年半後有機會減刑;加上大陸的假釋機制和台灣相似,以李明哲遭判刑5年為例,他選擇不上訴,若服滿2年半刑期有假釋機會;但他在大陸被逮之後包括偵查、審判和被羈押的期間,都可折抵役期;若身體出現不適也可申請保外就醫。
即便假釋成功,這代表尚未服完刑期,受刑人假釋後還是得進行社會矯治;尤其在大陸境內犯罪的台灣人,絕大多數均未在大陸設籍,因此即便釋放也不可能直接將人交給台灣,因此台灣人在大陸獲准假釋的機率幾乎是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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