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列出「四個不變」及「四個彈性」修法重點,在保障勞工權益同時,賦予企業經營及勞工工作安排彈性。
行政院長賴清德上午在院會後記者會宣布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四個不變」及「四個彈性」修法重點。
勞動部長林美珠簡報表示,四個不變包括正常工時不變,仍維持每日工時8小時、每週40小時;週休二日原則不變,連續上班12天非常態;加班總工時不變,每月最多延長工時46小時彈性運用;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但改依實際工時計算。
修法將在四個不變原則下給予加班彈性、排班彈性、輪班間隔彈性及特休運用彈性措施,賦予企業經營及勞工工作安排彈性。
加班彈性部分,現行每個月延長工時46小時維持不變,但經勞資協議後,可以3個月為週期,將每3個月延長工時加總138小時,彈性挪移加班額度,一個月上限為54小時;僱用員工30人以上單位,需在勞資協議後將彈性調整部分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鬆綁「七休一」賦予排班彈性,讓例假可在每7日週期內調整,個別行業如果有調整例假日需求,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同時向勞動部提出審核指定,取得工會或勞資協議後調整;僱用員工30人以上單位,同樣需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此外,部分產業反映輪班間隔限制不符實際人力運用狀況,將以輪班間隔11小時為原則,經勞資協議後可彈性調整為8小時,以利三班制產業運作。
特休部分,為保障勞工權益,經勞資協議後,當年度特休假未休完,可遞延到下年度使用,遞延後仍未休完,企業仍應給付工資。
林美珠表示,勞資關係與勞動環境時常變化,從務實面應給予適當彈性,但勞工安全、健康始終是勞動部的堅持。她肯定各界對勞基法修法議題的關注態度,期盼促進台灣勞資自主協商發展。(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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