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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業無預警停業 擬最高罰負責人2億


發佈時間:2017/10/26 15:18
最後更新時間:2017/10/26 15:41
圖/TVBS
圖/TVBS

復興航空去年無預警停業,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民用航空法修正草案,規定航空公司在停業前應先訂定計畫,經交通部核准確實執行,否則可對負責人開罰最高新台幣2億元。

行政院副發言人張秀禎轉述,行政院長賴清德在會中表示,這次在民航法中增訂民用航空運輸業的退場機制與相關罰則,對健全民航業管理有所助益,應加速推動。

 

交通部長賀陳旦出席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復興航空無預警停航後,交通部認為應對航空業不可預期或惡性停業加以規範,加重對事業跟負責人的處罰,已起到警惕的作用。

根據民航法修正草案規定,航空公司在停業或結束營業前應提送計畫,經交通部核准後2個月才能停業或結束營業。

草案並針對航空業與航空業負責人分別訂定罰則,如果未依規定申請核准,或未依核准計畫執行,將可開罰業者60萬元到300萬元,並廢止許可;負責人則可罰1000萬元至2億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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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航空#航空法#停業#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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