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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有效 法院判男過戶房產予前妻


發佈時間:2017/10/07 14:48
最後更新時間:2017/10/07 15:31
圖/TVBS
圖/TVBS

台北市一名廖姓女子不滿潘姓前夫未依約將房產過戶給她,請求法院裁判。士林地院日前審結,認為潘男確實承諾買屋兩年、免徵奢侈稅後,要將房產過戶給前妻,判決潘男應過戶。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廖姓女子與潘姓男子民國85年結婚,適用法定財產制,兩人105年離婚。

 

廖女主張,101年間投入畢生積蓄支付頭期款,購入新北市淡水區一處房產,因前夫享有首購貸款優惠利率,才將房產登記在前夫名下,雙方屬借名登記關係,她才是真正所有權人。

廖姓女子另指出,前夫曾承諾購屋兩年、免徵奢侈稅後,要將房產過戶給她,但約定期限已到,前夫仍不肯將房產過戶。

潘姓男子則主張,淡水房產是夫妻婚後共同出資購買的財產,前妻雖支付頭期款,但每月貸款由他支付;當時因前妻沒有安全感而生病,才答應兩年後將房產登記前妻名下,雙方並非借名登記關係,應各享有一半的權利。
 

法官審理認為,潘姓男子每月確實支付新台幣2萬至7萬元不等貸款,認定該筆房產屬於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共同累積的財產。房產登記於潘男名下,是夫妻對婚後財產的規劃,廖姓女子無法證明確實有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

廖姓女子另提出與潘姓前夫的LINE對話內容,其中潘男曾表示:「房子沒在約定的兩年過戶給妳是有苦衷的。」潘男也向法官表示,當年確實承諾前妻要在兩年後將房屋過戶給她。

法官認為,雙方都承認兩年後過戶的約定存在,潘姓男子便應依約履行,判決潘男將淡水房產移轉登記給前妻。至於潘男主張享有一半房產權利,法官則指出,房產登記在前妻名下,並不影響潘男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的權利,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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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過戶#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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