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運具盛行,但如無樁式共享單車oBike爭議多,台北市交通局訂定「共享運具自治條例」草案,規定業者投車區域、數量、需繳納審查費、權利金及保證金。
oBike在雙北市投車以來,衍生多種亂象,新北市交通局7月明令禁止oBike停新北市各區機車停車格,並強力執法,台北市交通局以「研擬共享運具自治條例」為由回應。
台北市交通局今天公告「台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明訂共享小客車、機車、自行車等所有共享運具業者若要營運,須向交通局申請許可,並繳納審查費、權利金與保證金,許可期間為3年,期滿若要繼續營運,要在屆滿前3個月前申請展延,通過後才可持續營運。
草案也明訂業者投車數量下限,若不符規定,交通局可駁回申請;甚至實際營運狀況與申請時遞交的計畫書內容不符,或經營管理不善,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可撤銷或廢止營運許可。
草案從今天起公告7天,供各界提供意見,修正後會提送法規委員會討論,經市政會議、台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即可公告實施。
oBike總經理王妍婷受訪坦言,草案只是規範出大方向,很多細項未明列,就草案內容來看,業者經營上會有難度,如審查標準為何、權利金多寡等比例沒有明寫,會向交通局反映。(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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