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中央級政務官、中央級民意代表不得擔任單項協會理、監事,並訂定單項協會理事長、會長與秘書長的排黑條款。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受保安處分,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等,不得擔任單項協會理事長、會長、秘書長。單項協會理事長、會長及秘書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
具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分別擔任理事、監事、不得同時擔任理事、不得同時擔任監事。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單項協會不得聘僱現任理事長、會長、秘書長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在理事長、會長、秘書長接任前已聘僱者亦同。單項協會工作人員也不得由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理事長、會長擔任。
單項協會包括個人會員理事、選手理事、團體會員理事,個人會員理事、團體會員理事都不得超過全體理事1/2。
此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現任中央機關政務人員及中央民代不得擔任單項協會理事或監事。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單項協會置秘書長、副秘書長者,應聘具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人員擔任,其中至少一人並應具有體育專業。 (中央社)
◤日本旅遊必買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