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偵辦永豐金控違法案,今天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罪,起訴永豐金前董座何壽川等19人,並建請法院對何壽川從重量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3.6億元。
北檢新聞稿指出,檢調獲報並調查永豐金控違法案,有多項案情;包括永豐金控GC等公司,違法放貸給三寶集團Giant Crystal公司;何壽川等人挪用永豐餘控股公司及元太科技公司子公司各美金850萬元;永豐金控GC公司接續違法放貸給三寶集團J&R公司美金1.77億元。
北檢根據相關證據認定何壽川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的不得向交易對象收受不當利益罪嫌、特別背信罪嫌,以及證券交易法的特別背信等罪嫌。
北檢指出,何壽川為永豐餘集團實際負責人,旗下統領永豐金控等公司,但他竟為貪圖私利,與三寶集團董事長李俊傑勾結營私,遭羈押期間還不斷透過律師對外傳話,指示下屬對外轉達「政治操作」的說詞,企圖混淆視聽,影響司法公正性。
北檢認為何壽川犯後毫無悔意,建請法院對何壽川從重量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3.6億元;另外,何壽川不法所得美金1200萬元,請依法沒收。(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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