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廣播公司花蓮台被控占用3筆國有土地,交通部對此提出給付不當得利訴訟;台北地方法院近日判中廣要賠交通部新台幣549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北院判決書提到,交通部主張中廣花蓮台占用的這3筆土地,位於松園別館附近,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號民事判決,確認這些土地所有權為中華民國所有;交通部要求中廣花蓮台遷建,但中廣迄今仍未歸還土地並占用。
中廣否認占有這些土地,也主張能取得這些土地,是民國36年3月、4月的前國防最高委員會第225及227次常務會議,核准將這3筆土地作價轉讓給中廣,因此與政府成立買賣契約。
北院根據相關卷證資料認為,雖然國防最高委員會是抗戰期間統一黨政軍指揮的最高決策機關,自然有職權與中廣合意成立土地債權契約,但根據相關規定,委員會並無代表中華民國政府機關為意思表示的權限。
此外,這3筆土地,中廣也一直沒有舉證曾與中華民國成立買賣契約等,法官認定中廣花蓮台占用土地面積共9657平方公尺,按照公告地價計算,中廣要給付交通部549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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