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於今年6月14日修正,推動補教實名制等措施,包括補習班外籍老師需繳良民證。但教育部今天說,考量法律不溯既往,修法前已在台外師,不必再回國補辦。
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今天在新竹縣展開,教育部終身教育司長黃月麗報告「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法後的各項配套措施。
其中為了保護補習班學生,要求補習班聘僱的教職員工都需附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即便來自外國的受僱者,也需檢附原護照國開具的行為良好證明文件,由各縣市造冊。
不過許多業者回應,已經來台的外師,要申請良民證必須再返國,恐怕花費過高。黃月麗今天表示,和相關單位討論後,考慮法律不溯既往,且修法條文是外國教職員「第一次申請聘僱許可」時要求附良民證,因此修法前已任職的教師,不需再回國補辦。
黃月麗表示,對於修法生效之際即將入境台灣的教師,教育部跟勞動部溝通後也做成函示,可視個案狀況「附條件」發給聘僱許可,但要求外師簽名切結,並同意個資蒐集及利用,方便國內相關單位查證是否有國際犯罪資料。(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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