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ike帶來使用者方便,近日也造成亂象,消保處今天表示,oBike、U-bike、一般河濱、風景區租借自行車有定型化契約,消費者因違停而遭罰款,可主張業者未盡告知責任。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說,只要是提供自行車租予他人使用者,不論是近日話題正夯的oBike,或者U-bike、一般河濱租借、風景區租借等場域的自行車租賃,都有交通部公告「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適用。
近來數起oBike自行車違規停放事件,引發各界熱烈討論,消保處表示,其實要避免類此事件發生,業者如確實依照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及第7點規定,向消費者明白告知下列事項,將有助於降低消費者違規停放車輛事件的發生。
消保處指出,第一、應於契約中載明還車地點、還車方式及其他還車應注意資訊。
第二、應告知承租人(使用人)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章慢車等交通法規,例如駕駛人如不依規定停放車輛時,得處以新台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消保處解釋,依前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要求的「契約應記載還車地點」為例,倘業者所要求的還車地點是採非固定位置,基於業者是提供自行車車輛的一方,對經營區域內的「禁止違停路段」資訊,相較消費者而言,更為熟悉與了解。
這時,業者對於「還車地點」資訊的提供,除應告知消費者應遵守「應依規定停放車輛」交通法規外,亦應同時將地方主管機關公告的禁止違停路段等資訊,一併讓消費者清楚知悉,使其在選擇還車地點時,不致發生違規停車、觸法的疑慮。
因此,如消費者還車時,是因業者未善盡前揭「還車地點」資訊充分提供的義務,致將車輛停放於地方主管機關公告的「禁停路段」,並收到交通罰單時,消費者得就該罰鍰金額,向業者主張其未善盡告知還車地點資訊的契約責任。
不過,消保處提醒,依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8點規定,消費者在租賃期間內,如發生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致違反交通法令情形,像是「不依規定停放車輛」外,「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等,消費者應自行負擔相關交通罰鍰的繳付。(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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