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員工關懷協會今天赴台灣高等法院抗議,不滿高院兩個月前駁回「RCA二軍」訴訟救濟案,質疑高院法官不識職災勞工保護法,駁回裁定竟以民國26年的老舊判例來阻礙集體訴訟。
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於民國59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81年關廠停產,後來遭踢爆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汙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不少員工罹癌。RCA桃園廠址被公告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逾千名員工罹癌,逾200人病逝。
這些員工「一軍」打官司,向RCA等求償新台幣55億元;一審台北地院104年認定RCA等公司生產時違法用有致癌風險的三氯乙烯,工作環境也無防護設施,判決共應賠償445名員工及家屬逾5億元,案經上訴,目前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RCA員工關懷協會在104年起,接獲勞動部發函通知後續提訟的1147名「二軍」RCA受害員工,向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請求訴訟救濟4949萬餘元,一審裁准,但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於4月底,認為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1147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及籌款能力,本案平均每人須負擔4萬3000元,非鉅額而駁回。全案已抗告至最高法院中。
RCA員工關懷協會及工傷協會今天赴台灣高等法院前抗議,質疑高院法官不識職災勞工保護法,駁回裁定竟以民國26年的老舊判例來阻礙集體訴訟,也呼籲最高法院應做出對職災勞工有利的裁定。
聲援的義務律師則指出,不明白同樣為RCA受害員工聲請訴訟救濟,法院裁定結果大不同,「一軍」在93年獲准,為何「二軍」卻有不同的見解,如果高院想了解二軍個人資力情形,可以發函請求補正,而不是直接予以駁回。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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