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高雄市政府對日月光公司裁罰處分,認定市府應返還新台幣1億200多萬元。高市府環保局今天說,將於收到判決書後依判決理由,重新計算裁罰。
日月光公司於2013年10月被高雄市環保局查獲排放大量高濃度有害健康物質鎳強酸性廢水,污染後勁溪,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高市府勒令禍首日月光K7廠停工,並認定K7廠自2007年起就有污水處理設施不足的問題,引用行政罰法認定日月光不法利得,於是對日月光加重處分罰鍰1億200多萬元。
日月光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昨天判決撤銷高市府對日月光裁罰處分,認定應返還1億200多萬元。
高市府環保局表示,這案原是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裁罰日月光是根據民國96年至102年間環保局共70次的稽查結果,其中6次K7廠放流水違反排放標準,因此認定裁罰期間過長及裁罰計算基礎錯誤,才判決日月光勝訴,應由高市府另為適法處分。
高市府環保局指出,顯示日月光違規事實明確,只是市府與法院計算見解不同。
高市府環保局表示,將於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後依判決理由,針對日月光在發現污染情況後,該停工未停工,以及工廠廢水處理功能不足,延伸超排放所產生的積極商業利益,重新計算裁罰。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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