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萬泰銀行董事長許勝發被控以太子集團旗下子公司向萬泰銀違法貸款。最高法院認定他繳完本息,未造成萬泰銀損害,今天判11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新台幣700萬元定讞。
同案被告,許勝發兒子、前萬泰銀副董事長許顯榮判刑8月,得易科罰金;許勝發女兒、前萬泰銀董事許娟娟判6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檢方起訴指出,許勝發在董事長任內以太子旗下子公司等名義,向萬泰銀及萬泰票券申請無擔保放款,造成50億元損失,依違反銀行法起訴許勝發及其身為萬泰銀行董事的兒女,對許勝發求刑10年。
歷經多年纏訟,一審台北地院依違反銀行法非法授信罪判處許勝發1年徒刑,減刑為6月;同案被告許顯榮、許娟娟減刑後則分處5月、4月徒刑,皆可易科罰金。
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認定本案犯行為法律修法前而判刑較輕有違誤,撤銷改判,改判許勝發11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新台幣700萬元;同案被告,許顯榮8月,許娟娟判6月,均可易科罰金,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維持高院判決,全案定讞。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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