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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決議 訂弱勢者統一保護及協助規範


發佈時間:2017/04/18 16:51
最後更新時間:2017/04/18 16:51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今天做出決議,要求相關單位對司法弱勢者,訂定統一的保護及協助規範,也要積極提升司法弱勢者的保護力道。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四次會議,今天上午9時在司法院3樓會議室召開,由召集人羅秉成主持,會議時間約5個半小時。這次會議中,委員趙儀珊、黃致豪等兩名委員提案「建立弱勢者在訴訟程序中之保護及協助機制」,經會議討論,做出幾項決議。

 

第一分組召集人羅秉成說,基於憲法平等原則及保障弱勢者權益的基本人權價值,司法體系對於身心障礙、兒少、及因語言、文化或其他因素,而未受正當法律程序充分保障的司法弱勢者,應建構完善的司法協助計畫及政策,適用於各類司法案件(訴訟、非訟、執行及相關之行政程序等)。

羅秉成指出,委員建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在法令面及執行面研議改革方案,包括針對現行司法弱勢者的保護或協助機制,這當中包括證人、被告、被害人等參與司法程序之弱勢者,尤其是關於身心障礙者的犯罪類型相關處遇及其事後協助等實施成效,進行全國性的實證研究。

此外,也要檢討國內現有法規,就司法保護及協助機制中過於抽象及籠統的事項,提出更具體明確的修法方向。
 

羅秉成說,委員也建議,應擬定跨案件類型(包括各類訴訟、非訟、執行及相關之行政程序等)的「保護弱勢被害人」及「保護弱勢被告」、「保護其他參與司法程序的弱勢者」的統一標準規範。

羅秉成表示,這個統一標準規範,應包括例如初步評估/篩檢、訊問/出庭前的心理輔導或協助、法律扶助、協助訊問或交互詰問的專業人士(司法詢問員制度)、通譯、由適當人士陪同及隔離訊問等,使執法人員得以明確辨識司法弱勢者處境,並提供相關司法保護服務及措施。

最後,依據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等,檢討現行法律對不同類型的司法弱勢保護措施及制度,並編列充足預算與員額,積極提升司法弱勢者之保護,例如禁止對弱勢被害人或被告實施測謊、確保司法弱勢者充分理解權利告知事項等。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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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國是會議#弱勢#標準#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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