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立委質疑海峽兩岸交流服務中心執行長李俊敏未獲政府授權,便接受中國大陸委託待轉前民進黨黨工李明哲訊息,違反兩岸人民條例,陸委會主委張小月表示,會盡速處理釐清。
中國大陸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為由調查李明哲,使李明哲失聯已近1個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7日邀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張小月就「川習會後兩岸關係之發展與因應對策」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民進黨籍立法委員尤美女質詢時表示,中國大陸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12日證實,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委託李俊敏於7日向李明哲家屬通報當事人有關情況。
她引述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3條之1指出,台灣地區人民或法人、團體、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的合作行為。
條例中也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或法人、團體、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的合作行為。
對此,尤美女質詢張小月,李俊敏的行為是否違反相關法律。
張小月答詢時表示,陸委會在2008年曾針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3條之1的「合作行為」作出函釋。其中,「合作行為」必須是雙方在主觀上有合作意思,客觀上有分工協力行為。
張小月表示,一開始第三方團體來洽詢陸委會時,陸委會便明確表示不會接受第三方團體作為兩岸中間溝通管道,李俊敏並未獲得陸委會任何授權。
但張小月說,李俊敏的狀況是否構成「合作行為」還需要加以釐清才能確定,且依法必須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陸委會將盡速會同相關機關處理。
為此,尤美女追問,事發已10天,陸委會是否已要求當事人說明,並會同相關機關處理。
張小月則回答,目前為止尚未找到當事人,並承諾盡速處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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