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志願士兵退場機制,增訂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將被汰除。民進黨召委王定宇表示,志願役除給誘因還要有好管理。
為健全志願士兵服役制度,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志願士兵的退場機制,增訂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將會被汰除。
原志願士兵條例第5條之一規定,志願士兵年度考績丙上以下、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或於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者,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於三個月內依規定汰除。
而修正條文配合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0條第2項,在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軍官、士官撤職,志願士兵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的規定,增訂志願士兵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將會被汰除。
王定宇表示,本次修法處理的重點是退場機制,今天明訂記大過三次等相關狀態下,可予以汰除,且還要賠償國家,這是讓志願役服役除了給誘因外,也要有好的管理,不能留下不好的人。
王定宇說,本條例的修正稱作為汰除不適任人員的配套,這樣的汰除是建立在法律基礎上,而不是長官的喜好,讓國軍的法制化更完備。
另外,因83年次後之役男皆可服替代役,為擴大志願士兵選員來源,增加替代役男可作為招募志願役的對象,因此也修正第三條規定,新增替代役備役得參加甄選,經訓練合格服志願士兵。
同時本次修法也配合性別平等法第16條之規定,將志願士兵原本需現役滿一年以上,才能因養育滿三歲前子女申請留職停薪的規定,放寬到滿6個月以上,就可以申請留職停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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