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黨職併公職溢領退休金案,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今天提新版本,不侷限公教,擴及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並設2萬5000元「樓地板」條款和有返還、追繳規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審查攸關黨職併公職改革修法案,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教人員退職退休給與併計黨務年資處理條例草案」、民進黨立委陳其邁擬具「公教人員退職退休給與併計黨務人員年資處理條例草案」3個版本。
推黨職併公職改革,為使修法更周延,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上午提出修正動議,法案名稱「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草案」,明訂主管機關為考試院銓敘部,不再僅限於公教或政務人員。
柯建銘說,草案中明訂「樓地板」條款,重行核計退離給與致每月支領退職給與總額低於新台幣2萬5000元者,按2萬5000元發給。原每月支領退職給與總額低於2萬5000元者,仍按原支領退離給與總額發給。
草案規定,公職人員重新核計的退離給與,從本條例施行日起兩年後,按重新核計的退職給與發給。「公職人員」的定義,草案指公務、政務、軍職、教育、公營事業及民選首長等人員,在退休(職、伍)時,採認本條例所定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併計核發退離給與者。
「社團專職人員」定義,草案規定,指曾任職於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分社、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世界反共聯盟中國分會、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國總會、三民主義大同盟等社團及其相關機構的專職人員。
柯建銘說,草案規定,溢領退離給與者,應由核發機關在條例施行兩年內,依規定以書面處分令領受人所屬社團返還之。如果所屬社團拒依規定,返還溢領退職給與時,由核發機關依各公職人員所適用的退離給與追繳規定,進行追繳,總計修改7項條文。(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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