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2條,勞動部表示,後續將針對外籍勞工免出國的申請程序以及外籍勞工返鄉休假權保障等,儘速修正相關規定。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刪除外勞聘僱3年後應出國1日才能再入國的規定,減少雇主空窗期,外勞也無須因再入國而要交仲介費。
對此,勞動部表示,將配合就業服務法修正,針對原雇主與外籍勞工期滿繼續聘僱者,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明定相關申請程序及管理規定,原雇主與外籍勞工期滿不再繼續聘僱者,則於轉換雇主準則中明定申請程序,以同時保障雇主用人權益及外籍勞工就業權益。
在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返鄉探親的假別部分,勞動部說,需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及勞動契約約定辦理,由外籍勞工使用當年度特別休假或請事假返鄉。倘若以特別休假返鄉者,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如請事假返鄉者,休假期間雇主得不給工資。
如果雇主拒絕且經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將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外,另將廢止雇主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勞動部指出,104年外籍勞工因3年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的人數為9萬3562人,勞動部將儘速配合修正相關規範。(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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