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2)日召開「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督導小組」第二次會議,由小組召集人林錫耀副院長主持,除小組委員外,亦邀請金管會、法務部、財政部相關部會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列席。今日會議議程除報告前次會議結論辦理情形之外,也在聽取專案小組就本案的初步調查結果後,要求金管會即刻將初步調查結果對外公開,專案小組並認為,財政部俟具體事實及證據明確後,要求兆豐銀行依法對失職之董事提起訴訟追償,並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股東身分發函提醒兆豐金控之獨立董事,提醒其依法行使監察人職權,查明釐清,必要時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今針對前次會議結論辦理情形,財政部表示兆豐金控已經改派新任董事長,正針對兆豐金控董事會進行檢討。金管會說明,兆豐銀行已經取得分行102年及103年相關資料。督導小組要求法務部與金管會必須進行合作與資訊交換,以儘速釐清事實真相。另外,有關相關交易帳戶是否公開,因事涉分行當地國之管轄,督導小組亦要求金管會正式去函徵詢巴拿馬與紐約金融監理當局的同意,以求能公開相關帳戶,俾有助國人瞭解案情。
行政院指出,本次會議亦聽取專案小組的初步調查報告,報告指出在約詢28位兆豐銀行相關人員後,兆豐銀行確有明顯的行政疏失,包括:
一、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對於防制洗錢作業無完整之內部作業手冊,對於防制洗錢法令未充分了解,致無法落實執行。
二、104年10月5日美國聯準會拜訪兆豐銀行總行,已告知極有可能對其紐約分行採取監理行動(Enforcement Action),顯示紐約分行已無法獨力因應美國主管機關之監理要求,總行雖有指示紐約分行採取相關措施,但未派員赴美督導及與美國主管機關溝通,錯失協助良機。
三、105年2月9日美國紐約州金融署(DFS)出具檢查報告時,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建請總行派員赴美溝通及聘請律師與美國紐約州金融署協商改善措施,總行仍未採納。
四、本案美國紐約州金融署甚為在意紐約分行與巴拿馬及箇朗分行間之匯款往來情形,總行未出面協調分行間之問題,致紐約分行無法向美國紐約州金融署提供完整之說明。
五、對於有重大缺失之檢查報告,稽核單位未儘速向董事會報告,仍循一般作業程序,納入每半年度之工作報告中,致本案於105年8月26日始向該行董事會提出完整報告。
六、兆豐銀行過度績效取向,過度強調成本(含法遵)撙節。
針對專案小組的初步調查結果,督導小組要求金管會即刻對外公佈說明,並就情節輕重進行後續責任之追究;同時,督導小組委員也指出初步調查結果仍有若干問題尚未釐清,包括:104年1月至3月美國紐約州金融署對兆豐銀行紐約分行辦理實地檢查後,紐約分行在金檢後,是否有向總行提報,兆豐銀行總行是否有向金管會提報?兆豐銀行總行是否有依規定對分行辦理專案檢查?另,目前約詢名單中,僅有現任紐約分行經理,卻未見約詢當時金檢時的分行經理,因此,要求專案小組應掌握紐約及巴拿馬等地分行歷年法遵人員聘雇情形,並進一步約詢與事件有關的分行經理,以究明相關人員之責任,並使事件過程完整呈現。
此外,針對此案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之評估,小組經討論後認為,請財政部,俟具體事實及證據明確後,要求兆豐銀行依法對失職之董事提起訴訟追償,並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股東身分發函提醒兆豐金控之獨立董事,提醒其依法行使監察人職權,查明釐清,必要時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另,由於張兆順委員已就任兆豐金控董事長,因此特向小組辭去委員身份,未出席本次會議,但亦向小組轉達今後會密切配合小組運作,釐清事實真相,並將積極檢討相關缺失,危機善後,以回應社會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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